(1)矿井生产能力
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1)设计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2)核定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根据国家标准GB 50125—201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规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划分为四种类型: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
①特大型矿井 设计生产能力为10.00 Mt/a及以上的矿井。
②大型矿井 设计生产能力为1.20、1.50、1.80、2.40、3.00、4.00、5.00、6.00、7.00、8.00、9.00 Mt/a及以上的矿井。
③中型矿井 设计生产能力为0.45、0.60、0.90 Mt/a的矿井。(www.xing528.com)
④小型矿井 设计生产能力为0.09、0.15、0.21、0.30 Mt/a的矿井。
(2)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的确定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和煤炭技术政策指引下,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结合查明资源/储量、地质构造、外部建设条件、矿区总体规划、目标市场需求、开采技术条件、技术装备、煤层及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论证和确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 a配产。
②矿井配产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合理开采顺序,不应采厚丢薄。
③全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个数,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应超过2个(不包括开采保护层的工作面个数),其他矿井宜以1~2个工作面保证矿井生产能力。大型或特大型矿井,当井田储量丰富、下部厚煤层被上覆薄及中厚煤层所压长期难以达产时,采煤工作面最多不应超过3个。
大型矿井产量大,装备水平高,生产集中,效率高、成本低,服务年限长,能较长时间地供应煤炭,是我国煤炭工业的骨干企业。但大型矿井初期工程量较大,施工技术要求高,需要较多的设备,特别是现代化的重型设备,建井工期较长,初期投资较多,生产技术管理复杂。
小型矿井初期工程量和基建投资比较少,施工技术要求不高,技术装备比较简单,建井工期短,能较快地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但生产比较分散,效率低、成本高,矿井服务年限较短,而且占地相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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