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使用的配电设备、电线电缆、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使用的照明光源、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照明光源初始光效;
2)照明灯具镇流器能效值;
3)照明灯具效率;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的照明光源、镇流器、灯具、照明设备,数量在200套(个)及以下时,抽检2套(个);数量在201套(个)~2 000套(个)时,抽检3套(个);当数量在2 000套(个)以上时,每增加1 000套(个)时应增加抽检1套(个)。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当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第3.2.3条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3)低压配电系统使用的电线、电缆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4)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以下技术参数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www.xing528.com)
1)用电单位受电端电压允许偏差:三相380V供电为标称电压的±7%;单相220V供电为标称电压的-10%~7%;
2)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额定电压的允许偏差:室内照明为±5%,一般用途电动机为±5%,电梯电动机为±7%,其他无特殊规定设备为±5%;
3)10kV及以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
4)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谐波限值:电压谐波总畸变率(THDU)为5%,奇次(1次~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次~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5)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7-11中规定的允许值。
检验方法:在用电负荷满足检测条件的情况下,使用标准仪器仪表进行现场测试;对于室内插座等装置使用带负载模拟的仪表进行测试。
检查数量:受电端全数检查,末端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第3.4.3条规定最小抽样数量抽样。
表7-11 谐波电流允许值
(5)照明系统安装完成后应通电试运行,其测试参数和计算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度值允许偏差为设计值的±10%;
2)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设计值,当典型功能区域照度值高于或低于其设计值时,功率密度值可按比例同时提高或降低。
检验方法: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
检查数量:各类典型功能区域,每类检查不少于2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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