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落实国务院一系列文件精神的必要工作。2005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中指出,“建立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再利用品标识、节能建筑标识和环境标志制度,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为解决目前建筑能效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供了衡量的标尺。
1)建设单位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过程中很难清楚地掌握建筑本身的能效信息,并且无法及时、准确地公开。
2)房屋消费者在购房和使用过程中很难了解房屋的节能性能。
3)政府部门也无法准确地掌握建筑的节能性能并将其作为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依据。
(3)建筑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建立建筑能效标识制度很有必要。
1)我国建筑能耗在全社会能源总消耗量中所占比例已接近30%,总量极大,用能的效率很低,而且缺乏对于建筑用能效率或能源消耗量方面的信息。
2)建筑能效也可看作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延伸,建筑产品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对建筑用能效率的控制应主要采取事前预防、控制为主,事后追究为补充的措施。因此,应建立建筑能效标识制度,在新建建筑的市场准入阶段严格把关。
3)建筑的能效信息很难靠个人的直观感觉来判断,只有经过测评或查验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过程执行节能标准的情况后,才能准确掌握建筑物的能效信息。(www.xing528.com)
(4)建筑能效标识制度是使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标准的关键环节。
1)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结果表明,目前,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率较低,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节能监管不闭合。
2)使政府部门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由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延伸到销售、使用阶段,形成一个闭合的管理模式。
3)建筑能效标识制度在市场准入的环节对建筑执行节能标准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5)为政府有效规范建筑节能市场提供了新的依据。
1)建筑能效标识是政府发挥公共管理职能,规范建筑节能市场的有效手段,能够引导市场,起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管理的作用。
2)建筑能效标识也为政府实施建筑节能的相关激励政策提供了依据。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结果能够区分出不同的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等级,从而能够方便地对不同能效等级的建筑实施不同程度的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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