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2月)
回顾其1987年12月11日第42/169号决议,大会在该决议决定20世纪90年代为国际社会在联合国主持下,特别注意在减轻自然灾害领域内促进国际合作的“十年”。
铭记着其第42/169号决议、1988年12月20日第43/203号决议以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9/99号决议有关规定,理事会在其决议中建议大会采取行动,为实现“十年”的目的和目标制订一个适当的纲领。
考虑到自然灾害已对许多人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并对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和财产造成可观的破坏。
进一步考虑到整个国际社会目前已提高其对付这个问题的能力,有关自然灾害的宿命论不再站得住。
确认国际社会必须表明必要的坚强政治决心,调动和利用现有的科学和技术知识来减轻自然灾害,特别是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进一步确认整个联合国系统负有重要责任促进国际合作,以便减轻自然灾害,提供援助,协调救灾、备灾和防灾的工作。
铭记着专业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特别是科学和技术协会、人道主义团体和投资机构所起的关键作用,极其需要它们参加执行为“十年”制订的具体方案。
进一步铭记着联合国系统在这方面必须特别注意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国家和发展中岛屿国家。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减轻自然灾害十年的报告。(www.xing528.com)
赞赏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特设专家组的工作,该专家组于1989年6月向秘书长提出了报告。
铭记着1989年9月在贝尔格莱德举行的第九次不结盟国家运动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对自然灾害采取的共同立场。
1.宣布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于1990年1月1日开始;
2.决定指定每年10月的第二个星期三为国际减轻自然灾害日,并于每年以适合“十年”的目标和目的的方式纪念该国际日;
3.通过本决议附件所载的《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国际行动纲领》;
4.请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为“十年”作出的组织安排,向大会第45届会方提出进度报告;
5.还请秘书长提高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具有咨商地位的有关非政府组织,以及主管减轻灾害方面的科学机构注意本决议;
6.决定将题为“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的项目列入大会第46届会议临时议程。
(选自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科技情报所、珠江水利经济研究会,《自然灾害与减灾对策》,1990年10月。转载自:中国水利学会主编,《中国水利发展战略文集》,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第232~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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