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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环境保护的水管理体制与政策优化方案

时间:2023-06-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一管理框架要求欧共体成员国对流域、水管理的地域进行确定,并将河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管理。该导则涉及地面饮用水水质问题,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保护水质不受污染或进一步恶化。其目的是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重视环境保护的水管理体制与政策优化方案

1.德国、法国防洪管理体制与法规政策

德国、法国都十分重视水的统一管理,注重将水量和水质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德国、法国由环境部管理全国的水利。德国、法国虽没有单独的“防洪法”,但防洪工程规划建设、防洪管理、洪水预警预报、抗洪抢险组织,以及灾后救济等,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执行部门。各部门依法行事,各司其责。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下面有16个联邦州政府和3个州级市。防洪规划、项目建设、抗洪抢险等,由州政府决定。州政府下设环境部和内政部等机构,环境部归口管理水利业务,内政部负责抢险救灾。德国联邦政府有关于水的法律法规,各州政府还有自己的水利法,各州政府有责任有义务贯彻联邦政府的法律。出现洪水灾害时,首先是消防队员和警察参加抢险,力量不足时,可请示国家内政部,经总统批准后调动军队参加抢险。军队到位后由州政府内政部长统一指挥,抢险救灾总指挥长由内政部长担任,如涉及几个州,则由几个州的内政部长协调。对于涉及国际河流,有国际河流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一个小组专管洪水方面的事务

法国在1807年就有了关于水的法律法规,从20世纪30~60年代陆续颁布了关于在洪泛区修建防洪工程的法律、关于各有关方面在防洪工作中的职责的法令、关于一般防洪行政管理的法令等。由省长、市长对防洪负责任,如属人为失职,法官按照法律追究市长、省长的责任。法国在防洪抢险方面,由省长、市长调动消防队和警察,宪兵由省长请示总统调派。洪水时,市长、镇长要对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负责。

2.荷兰水资源统一管理

荷兰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由国家、省、水董事会(或称水务局)对国家水资源实行三级管理。具体工作由交通部、公共工程部和水资源部的水资源总局负责。水资源总局在全国设有10个地区分局,负责国家管理的大江大河、主要运河、河口、领海的水量、水质管理,以及防洪、防潮大坝、大堤管理和航运管理。省政府水资源局负责制定区域和地方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战略规划,制定省的水管理计划,负责地下水的管理,确定水董事会的防洪和水管理任务,确定非国家管理的水体的功能。水董事会是一个非政府的、公众参与的、经济独立自主的组织,水董事会对辖区内地表水资源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水董事会的主要任务是:防洪排水,即负责堤防的建设和维护及管理,农田、低地和运河的排水。水管理是指水量和水质的管理、主要是地表水量的管理,地表水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和污水厂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水污染的控制等。水董事会必须根据国家的水管理法规制定水管理计划以及家庭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的水质控制计划,并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市政府的职能是:建设、维护、管理城市排水系统以及废污水收集系统,将收集到的污废水送到水董事会管理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荷兰每年用于水利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的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l%,人均240多美元。荷兰之所以能够进行举世闻名的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建立和维护完善的供排水设施和高标准污水处理系统,其原因是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良性循环的投入和费用回收机制,其核心是事权划分清楚,实行责(付费)、权(发言权)、利(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各项经费投入中,防洪以国家为主,水量管理以水董事会为主,水质量管理以水董事会和市政府为主。国家和省政府用于防洪和水管理的经费来源于国家预算。省政府的水管经费来源中还包括其征收的汽车税、广播税以及地下水资源费等。

水董事会用于防洪和水管理的经费来源于水董事会收费和污染税两种税费。根据荷兰法律,水董事会根据辖区内水利建设和水资源管理情况有权决定征税以及税率的大小。每一个水董事会的收费和污染税有所不同,根据收支情况由每个水董事会自主确定或修订。水董事会收费主要根据管辖范围内的居民、土地拥有人、土地承租人、房屋和建筑拥有人、商业建筑和设施使用人的受益程度,即根据拥有土地的数量、居民的人数、财产的多少来确定。所有的家庭和排污单位都要付污染税。污染税主要用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荷兰平均每年所需水利经费约合12亿美元,全部来自水董事会征收的水利管理费和污染税。除大型水利基础设施由政府出资外,水董事会在经济上完全独立于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征费,以水养水。

3.欧洲一体化水管理政策

欧洲各国目前的立法只能解决本国辖区内的水污染问题,而对于跨界河流,其污染是来自多方面的,受到有关各国农业工业生产活动的影响,对于这种跨界河流的水污染问题,单靠各国的立法是不能解决的,而需要各国政府的密切合作。鉴于此,欧共体委员会建立了一个水管理框架,以对各国的生产行为进行约束,从而达到防止水生态系统恶化、保护水生态系统、提高水生态系统质量、促进水消费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这一管理框架要求欧共体成员国对流域、水管理的地域进行确定,并将河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管理。同时要求各成员国指定一个相关部门来负责该框架有关条款的实施。为了实现该管理框架规定的“必须在2010年前使各水体处于一个良好的生态状态”这一目标,欧共体各成员国还需要拿出相应的实施方案。同时,该管理框架还要求欧共体各成员国保证在2010年前向家庭、农场主和工业等用水户收取水费的水价——如淡水的取用和分配、排污的收集和处理——能够反映其真实的成本。同时进一步要求不得在家庭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之间进行交叉补贴,而且各国政府要保证家庭在基本的用水水平下能够负担得起相应的水费。

欧洲水管理框架是在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地面饮用水取水导则。该导则涉及地面饮用水水质问题,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保护水质不受污染或进一步恶化。它适用于作为各成员国取水水源的河流、湖泊和蓄水流域。该导则确定了最低的水质标准要求和一系列指导和强制性参数。在这些参数中,要求硝酸盐杀虫剂必须达标。其中,硝酸盐限值为50mg/L。当水中硝酸盐或杀虫剂的含量超标时,有关成员国必须对它进行处理,并向委员会提供一个可根本解决这一问题的区域管理方案,否则就禁止引水用于人类消费。

(2)淋浴用水导则。其目的是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它覆盖了整个欧盟18000多片淋浴用水区。要求各成员国在淋浴季节每两周取一次水样,并每年将检测结果上报一次。目前欧共体委员会正考虑对它作进一步修订,并加强对粪便链球菌标准的管理。

(3)有害物质排放导则。其目的是消除或减少有害物质对内陆、沿海和区域水体的污染。该导则将污染物质分为一类污染物和二类污染物,根据这一导则,各成员国必须消除一类污染物质造成的污染并减少二类污染物的污染。各成员国必须首先制定一个标准来控制一类污染物流向内陆地面水。并对区域水域、沿海水域和地下水的排放,和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作出规定。对于二类污染物,各成员国必须建立具有一定实施期限的污染减少计划。

(4)渔业用水导则。该导则确定了鲑鱼水体水质标准和鲤鱼水体水质标准。而甲壳类鱼用水导则则是为了保护那些已被各成员国认可的沿海和微咸水体,对此也确定了相应的水质标准。该导则要求在指定水体没有达到渔业用水水质标准的地区建立相应的污染减少计划。

(5)地下水导则。该导则主要是通过建立污染物排放、处理和倾倒的核准机制来控制一些有害物质直接或间接排入地下水,进而达到保护地下水的目的。根据这一导则,一类污染物绝对禁止排入地下水;而其他一些物质(如二类污染物)的排放则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它要求各成员国遵守污染物排放核准机制,并认识到污染物排放所造成的后果。

(6)饮用水导则。该导则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严格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来保护人体健康。它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对饮用水质进行监测,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这些标准得到落实。1980年的饮用水导则对饮用水中66种物质(包括杀虫剂和硝酸盐)的含量标准作出了规定。而目前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将控制物质的种类从66种减少到了48种,并且各成员国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增加控制物质的种类数。(www.xing528.com)

(7)城市污水处理导则。它用来控制人口规模在2000人以上社区的污水和废水排放,以及工业废水排放,包括农产品加工业废水排放(如牛奶加工、水果蔬菜产品、土豆加工、肉食品工业、动物饲料加工等)。其目的还在于维持污水处理的可持续发展。

(8)硝酸盐导则。该导则主要用来保护水体不受农用硝酸盐的污染,其目的是减少农用硝酸盐对水体的污染,并防止这类污染的进一步加重。它要求各成员国通过监测对受农用硝酸盐污染的水体加以明确,这些水体可能是地下水,也可能是地表水(包括沿海水体和海水)。根据这一导则,成员国可以选择其整个领土为“易受污染区”。在这些易受污染区,有关成员国必须制定出相应的行动方案以保证农民所从事的农业活动符合某些指令性要求。而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使农民所施用的各种肥料保持平衡,并保证作物对这些肥料能够充分吸收。还重点提出了“污染者支付原则”。“污染者支付原则”规定:引起污染农户在被要求改变耕作方式时必须负担相应的费用。因而也从根本上预防了污染的产生。

(9)杀虫剂导则。农业中所使用的植物保护产品(如杀虫剂、除草剂等)主要是对影响作物生产的各种病虫害和杂草进行控制。但是,如果这些产品使用不当,就有可能对人和环境产生危害。鉴于上述原因,欧共体委员会制定了这一导则。该导则对这些产品的市场投放和使用以及它们在农产品和环境中的残留物都作了相应的规定。该导则规定,禁止将含有某些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目前被禁止投放市场的活性物质已有18种,包括所有的汞化合物和许多毒副作用持久的有机氯化合物(如滴滴涕、艾氏剂、狄氏剂等)。该导则同时规定,植物保护产品只有通过“正确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这一鉴定才能被批准投放市场,对该导则实施前已投放市场的活性物质需重新进行鉴定,而对该导则实施时还未投放市场的活性物质需马上进行鉴定。

(10)污染综合防治和控制导则。该导则的目的是对广泛的区域活动所产生的污染进行综合防治和控制。它通过采取有关污染防治措施,或在防治措施不适用的地区通过减少污染物向空气、水和土地中排放,包括污水处理措施,来实现污染的综合防治和控制,从而在整体上使环境得到更高层次的保护。根据这一导则,所有的污染物排放都须获得环境部门的许可,各成员国可发布单个工业废气、废水和废弃物的排放标准,也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合作发布多个控制标准。

(11)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该导则用来评价国有和私营工程对环境的影响。根据这一导则,工程发起者必须向权威部门提供详细的工程资料,而环境部门则必须在工程决策前对工程进行评价,向公众公布工程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并征求他们的意见。有关工程情况还必须提供给那些有可能受到工程影响的国家,以及那些可能参与工程评价的组织。

欧洲水管理框架建立的目的是对现有水立法进行发展并使其合理化,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覆盖了地面水和地下水。与以前的水立法不同,该管理框架暨囊括了地面水和地下水,同时也包含了港湾和沿海水域,此外它还考虑了地面水与地下水在水质和水量方面的相互作用关系。

(2)要求水体在2010年达到良好的状态。该管理框架要求各成员国保证所有水体在2010年前要达到良好的状态。对于地下水,其良好状态表现在水质和化学纯度;而对于地面水,则还应包括生态质量这一标准。

(3)河流流域管理。该管理框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将河流和湖泊改为按流域管理—自然地理水文单位,而不是根据行政范围和政治边界进行管理。因为一些河流跨越国界,所以需要针对每个流域建立一个“河流流域管理计划”,并每6年将这一计划更新一次。该计划内容应包括对河流流域性质的分析和人类活动对流域内水体的影响,并且还应包括地区用水经济分析。而地下水和沿海水域将被归属于最近和最合适的流域。

(4)实施措施。该管理框架采取综合性措施对污染进行控制,并要求各成员国在其措施方案中列出点污染源的控制排放指标、所采取的污染源控制措施以及污染累积影响和污染源扩散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各成员国针对那些用于饮用或未来用于饮用的水体制定出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该质量标准必须保证在可能的水处理机制下从这些水体中引取的水能满足饮用水导则的要求。

(5)水量问题。在欧共体水立法中,该管理框架首次涉及到了水量问题。它规定每个流域建立起来的措施方案必须以保证地下水的抽取和补给平衡为目标。此外,除一些地区经过论证,证明地面水或地下水的抽取将不会对水平衡产生影响外,水管理框架要求其他所有形式的地面水或地下水汲取都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6)水费征收价格。该管理框架要求各成员国保证在2010年前,从家庭用水、农户用水和工业用水征收水费的水价(如淡水的引取和分配以及废水收集和处理),能够反映其真实的成本。该框架还进一步要求不要在家庭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之间进行交叉补贴。在家庭基本用水水平基础上,政府要保证家庭能够负担得起相应的水费。根据这一框架,许多国家的农业用水将有相当大的变化。

(7)完善水立法。该管理框架补充和完善了其他与水有关的立法,尤其是1991年关于城市污水处理、硝酸盐污染、审批程序和杀虫剂使用方面的导则,及1996年关于综合污染防止和控制方面的导则。

(8)地下水保护。欧洲水管理框架在淡水汲取控制、特别保护区的指定、防止农业污染源扩散、水资源过分开采等方面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除保护地下水水质外,该管理框架还通过控制开采来保护地下水水量,从而保证地下水和地面水综合保护得以实施。根据这一管理框架,向地下水排放有害物质将得以禁止,对地下水监测也将提出特殊的要求。

(9)农业污染源控制。污染物主要来自农业生产活动。根据这一点,水管理框架作出了控制使用硝酸盐和杀虫剂的规定,并分别制定了硝酸盐导则和杀虫剂导则。

目前的欧洲水管理与政策调整使欧盟各国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它将使各成员国工业生产和农业活动发生一系列变革。欧洲水管理框架的建立在欧洲水管理方面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各成员国在跨界河流水体保护、污染控制、水生态系统保护、水资源开采等方面的合作,进一步实现水消费的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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