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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让的治河三策及其影响

时间:2023-06-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约在公元前6年,贾让提出治河三策,这是流传下来的最早的治理黄河的规划方案,并以其适应洪水规律以减轻水灾损失的主张独树一帜,对后世有重要影响。贾让在其治河对策中首先分析了黄河演变的历史。然而此后情况进一步恶化,老百姓贪图黄河肥美的滩地,逐渐在堤内加筑民埝,圈堤围垦。对于贾让治河三策,后代有不同评价,明清间争论尤多。这是贾让治河三策中开篇的第一句话。

贾让的治河三策及其影响

西汉年间,自汉武帝时期开始,黄河频繁决溢,成为朝野关心的国家大事。之后,陆续提出过多种工程治黄方案。大约在公元前6年,贾让提出治河三策,这是流传下来的最早的治理黄河的规划方案,并以其适应洪水规律以减轻水灾损失的主张独树一帜,对后世有重要影响。

贾让在其治河对策中首先分析了黄河演变的历史。他指出,古代的时候,河有河的流道,人有人的住处,各不相干。河流两岸并不筑堤,只是在居民区附近修些矮小的堤埂防护一下。这样,夏秋季节的洪水可以四处游荡而不受约束,本无所谓水灾。但是到了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各自的利益,开始在两岸筑堤防洪,虽然这不是好的办法,但当时黄河两岸堤距达25km,洪水尚不至于被束缚得过分严重。然而此后情况进一步恶化,老百姓贪图黄河肥美的滩地,逐渐在堤内加筑民埝,圈堤围垦。围垦一再深入河滩,以至大堤之内又有好几道民堤,民堤离河床远的不过数里,近的只有一里多。河道宽窄不一,河线再三弯曲,严重阻碍行洪,可见,由此造成洪水泛滥,房屋田产被淹没,那完全是人们自己造成的。在历史分析的基础上,贾让提出了治河上、中、下三策。

上策的想法是,摆脱目前黄河河道高耸狭窄的困难局面,另外开辟一处宽广的场所容纳黄河洪水。具体方案是将黄河改道西行,在当时的黄河和西面的太行山麓之间的宽敞地带北流入海。这一地区是冀州的辖区,为此,要把冀州的百姓迁移出来。搬迁费只相当几年的黄河岁修经费,不难解决。他认为这是从根本上消除黄河水患的办法。贾让的中策是在上策基础上的改进,也就是说,如果顾虑上策所放弃的土地过多,那么可以在黄河以西、太行山麓以东的适当地点向北新修一道大堤,让黄河在新堤与西山麓之间北流。此外,还可以在新堤之上修建若干水闸,水闸可供东部地区引水灌溉,同时对航运也有好处。他认为,中策虽然谈不上是圣人的作法,但也是“富国安民,兴利除害,支数百岁”(《汉书·沟洫志》)的治河良策。此外,他认为坚守目前狭小和混乱的黄河堤防,每年为治河花费大量经费还难免决溢的做法是下策。

对于贾让治河三策,后代有不同评价,明清间争论尤多。邱浚(1420~1495年)认为:“古今言治河者,皆莫出贾让三策”(明·丘浚,《大学衍义补》卷十七),而嘉靖十五年(1536年)刘天和则认为贾让上策和中策都不可行,并认为邱浚本人缺乏治水经验,评价意见不足为据(明·刘天和,《问水集》卷一)。清代夏称赞贾让治河有术,“虽使大禹复出于此时,亦未有不徙民而放河北流者,安得不以上策哉”(清·夏,“贾让治河论二”,《清经世文编》卷九十六)。而河道总督靳辅则讥讽贾让说:“有言之甚可听而行之必不能者,贾让之论治河是也”(清·靳辅,“论贾让治河奏三”,《治河方略》卷二)。或予以肯定,或予以否定。

而在批评贾让具体治黄措施之后,靳辅同时强调指出:贾让“所云疆理土田,必遗川泽之分,使秋水多得有所休息,左右游波,宽缓而不迫数语,则善矣”(清·靳辅,“论贾让治河奏三”,《治河方略》卷二)。靳辅这里所引用的贾让的话,原文出自《汉书·沟洫志》:

“古者立国居民,疆理土地,必遗川泽之分,度水势所不及……使秋水多,得有所休息,左右游波,宽缓而不迫”。

这是贾让治河三策中开篇的第一句话。意思是治河必须适合河流和洪水的客观规律,留足泄洪断面。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应主动避让洪水,在满足泄洪以外的地方(“度水势所不及”)去进行,而不能过分地侵占河滩,压迫洪水。也就是说,人们的防洪努力,一方面要为改善生存条件,和不利的自然环境作斗争;另一方面,也要遵循自然规律,主动地限制国土开发利用的强度以适应自然。贾让“必遗川泽之分,度水势所不及”,是他从黄河治理的历史演变中得出的结论。他提出的社会发展要有一定限度,应主动与河流洪水的规律相适应的自然观,是客观的和积极的。后代也有治河主张,例如:元丰四年(1081年)宋神宗认为:

“河之为患久矣。后世以事治水,故常有碍。夫水之趋下乃其性也,以道治水,则无违其性可也。如能顺水所向,迁徙城邑以避之,复有何患?虽神禹复生,不过如此”。(《宋史·河渠志二》)

所谓以事治水,就是在充分满足社会发展的前提下治水,让治水服从土地开发利用。所谓以道治水,则要求社会发展适应洪水的客观规律,如果土地开发、城镇建设违背了这一自然规律,则应“迁徙城邑以避之”,以“无违其性”。(www.xing528.com)

同时代的大文学家苏轼(1032~1101年)在一篇“禹之所以通水之法”的文章中提出:“治河之要宜推其理而酌之以人情。河水湍悍,虽亦其性,然非堤防激而作之,其势不至如此。古者河之侧无居民,弃其地以为水委。今也堤之而庐民其上。所谓爱尺寸而忘千里也。故曰堤防省而水患衰,其理然也”(《苏东坡全集》下册)。虽然废弃堤防而任水所向的办法不可取,但治河之要宜推其理而酌之以人情的话,却道出了洪水灾害的发生并不单纯和洪水发生的“理”有关,而且必须注意到社会发展这个“人情”对河流和洪水的影响,这是极有见地的。

元代延祐元年(1314年)河南等处行中书省说到:

“黄河涸露旧水泊地,多为势家所据。忽遇泛溢,水无所归,遂致为害。由此观之,非河犯人,人自犯之”。(《元史·河渠志二》卷六十五)

本来是容蓄黄河涨溢的容水之地,权势之家却要在小水时土地涸露的年头据为己有开发耕作,如此,在洪水到来时必然受灾。“由此观之,非河犯人,人自犯之”,也就是说,不是洪水危害居民,而是居民住到容蓄洪水的地方去自找灾祸,说得更为直截了当。

这些认识和贾让如出一辙,都是在单纯运用工程防洪措施几乎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提出的。看似消极,实际上包含着人类发展要主动积极地适应洪水客观规律的合理内核,也就是说,要想有效地减轻灾害损失,还必须控制由于社会盲目发展引发的致灾因子,调整国土开发利用方式以适应洪水。当然,随着人们调蓄洪水的工程能力的不断提高,减灾社会化的规模和形式也有所不同。

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人与洪水关系始终存在着妥协和抗争,通过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对环境以改造或适应。一方面采取工程措施防止洪水出槽;另一方面主动或被动地回避洪水,给洪水留下必要的滞蓄场所,使得洪水不出槽,或在洪水出槽时不致对人口、财产集中的地方造成重大危害。明清时期,长江中游担负滞蓄洪任务的洞庭湖,在自然淤积和人为垦殖的双重压力下调洪能力逐步萎缩。荆江防洪压力显著增大。在荆江防洪治理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在加强工程防洪能力的同时,必须合理规范社会经济发展以适应洪水的观点。

清代后期,长江中游湖北安徽段频繁决溢。道光十五年(1835年)赵仁基指出长江水灾的根源是河道淤积抬升和滥肆围垦通江湖泊。他的治理方案包括工程防洪和社会减灾两部分,工程措施包括兴建保持水土的陂塘堰坝,使江水变清,减少淤积,遏止洪水泛滥。他还认为,兴建防洪工程并非唯一的办法,采取规范社会发展的适当途径,也可以有效地达到减灾的目的。这就是他所说的治灾之计,即迁移易灾地区人民避开洪水,同时豁免原定的田粮赋税。简而言之,防洪的最终目的既包括和洪水作斗争,又要在必要情况下避让洪水,即治江(和洪水作斗争)与治灾(调整开发区域以适应洪水)二者相辅相成。赵仁基的治江方略升华了汉贾让三策的治水自然观,体现出古人防洪减灾思想的精髓。

近年来,学术界由此引申出自然灾害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的双重属性的理论认识,并提出减灾的有效途径也有两方面:针对其自然属性,采取工程措施加以防范;针对其社会属性,调整国土开发和加强管理以适应自然规律。防洪减灾战略转变的提出,是历史经验的继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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