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计量装置分类及准确度要求变化大,分布式电源须配置电能计量装置

计量装置分类及准确度要求变化大,分布式电源须配置电能计量装置

时间:2023-06-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请注意,DL/T448—2015与DL/T 448—2000相比,在电能计量装置的分类及准确度要求方面变化较大,详见表14-3。分布式电源的出口应配置电能计量装置。

计量装置分类及准确度要求变化大,分布式电源须配置电能计量装置

14.4.1.1 概述

(1)电能计量装置:由各种类型的电能表或与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专用二次绕组)及其二次回路相连组成的用于计量电能的装置,包括电能计量柜(箱、屏)。

(2)管理电能计量装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电能量值的准确性、溯源性和电能计量装置安全可靠运行。

(3)电能计量装置管理是指包括计量点、计量方案的确定和设计审查,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现场检验、故障处理,电能计量器具的选用、订货验收、计量检定、存储与运输、运行质量检验、更换、报废的全过程及其全寿命周期管理,以及与电能计量相关设备的管理。

(4)常用相关标准

GB/T 17215.211—2006 交流电测量设备 通用要求、试验和实验条件 第11部分:测量设备

GB/T 17215.311—2008 交流电测量设备 特殊要求 第11部分:机电式有功电能表(0.5、1和2级)

GB/T 17215.321—2008 交流电测量设备 特殊要求 第21部分:静止式有功电能表(1级和2级)

GB/T 17215.322—2008 交流电测量设备 特殊要求 第22部分: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

GB/T 17215.323—2008 交流电测量设备 特殊要求 第23部分:静止式无功电能表(2级和3级)

GB/T 17215.301—2007 多功能电能表 特殊要求

GB/T 16934—2013 电能计量柜

GB 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50063—2008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T 15284—2002 多费率电能表 特殊要求

DL/T 614—2007 多功能电能表

DL/T 825—2002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DL/T 5137—2001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DL/T 1478—2015 电子式交流电能表现场检验规程

DL/T 1485—2015 三相智能电能表技术规范

DL/T 1489—2015 三相智能电能表型式规范

DL/T 1490—2015 智能电能表功能规范

DL/T 448—2015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1491—2015 智能电能表信息交换安全认证技术规范

Q/GDW 1373—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功能规范

上述标准中与其关系最为密切的应是DL/T 448—2015《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代替DL/T 448—2000。尽管它适用于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供电企业等电力系统企业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管理,但作为一般企业用户应有一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14.4.1.2 电能计量装置的分类及技术要求

1.电能计量装置的分类及准确度等级

运行中的电能计量装置按计量对象重要程度和管理需要分5类(Ⅰ、Ⅱ、Ⅲ、Ⅳ、Ⅴ),各类电能计量装置应配置的电能表、互感器的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表14-2的示值。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应不大于其额定二次电压的0.2%。请注意,DL/T448—2015与DL/T 448—2000相比,在电能计量装置的分类及准确度要求方面变化较大,详见表14-3。以某35kV用户变电站为例,月平均用电量700万kW·h,按DL/T 448—2000应属Ⅰ类用户,应采用不低于0.2S或0.5S的有功电能表;按DL/T 448—2015应属Ⅲ类用户,应采用不低于0.5S的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有功电能表的百分数误差极限见表14-4。

表14-2 DL/T 448—2015标准中电能计量装置的分类及准确度等级

978-7-111-53578-2-Part02-133.jpg

表14-3 DL/T 448—2000标准中电能计量装置的分类及准确度等级

978-7-111-53578-2-Part02-134.jpg

注:0.2级电流互感器仅指发电机出口电能计量装置中配用。

表14-4 0.2S级和0.5S级有功电能表的百分数误差极限(单相仪表和带平衡负载的多相表)

978-7-111-53578-2-Part02-135.jpg

注:表14-4摘自GB/T 17215.322—2008表4。其中功率因数一栏L、C分别表示感性、容性负载。

2.电能计量装置的接线方式

(1)电能计量装置的接线应符合DL/T 825—2002《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的要求。

(2)接入中性点绝缘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三相三线有功、无功或多功能电能表。接入非中性点绝缘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三相四线有功、无功或多功能电能表。

(3)接入中性点绝缘系统的3台电压互感器,35kV及以上的宜采用Y/y方式接线;35kV以下的宜采用V/V方式接线。接入非中性点绝缘系统的3台电压互感器,宜采用Y0/y0方式接线。其一次侧接地方式和系统接地方式相一致。

(4)三相三线制接线的电能计量装置,其2台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与电能表之间宜采用四线连接。三相四线制连接的电能计量装置,其3台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与电能表之间宜采用六线连接。

(5)在3/2断路器接线方式下,参与“和相”的两台电流互感器,其准确度等级、型号和规格应相同,二次回路在电能计量屏端子排处并联,在并联处一点接地。

(6)低压供电,负荷电流为60A及以下时,宜采用直接接入式电能表;负荷电流为60A以上时,宜采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式的接线方式。

(7)选用直接接入式的电能表其额定最大电流不宜超过80A。

14.4.1.3 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原则

(1)贸易结算用的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设置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在发电企业上网线路、电网经营企业间的联络线路和专线供电线路的另一端应设置考核用电能计量装置。分布式电源的出口应配置电能计量装置。

(2)经互感器接入的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应按计量点配置电能计量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者专用二次绕组,并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3)电能计量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者专用二次绕组及其二次回路应有计量专用二次接线盒及试验接线盒。电能表与试验接线盒应按一对一原则配置。

(4)Ⅰ类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单机容量在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上网贸易结算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和电网经营企业之间购销电量的110kV及以上电能计量装置,宜配置准确度等级相同的主副两套有功电能表。

(5)35kV以上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应不装设隔离开关辅助触点,但可装快速继电器;35kV及以下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应不装设隔离开关辅助触点和快速继电器;计量点在电力企业变电站侧的可装快速继电器。

(6)安装在用户处的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10kV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应配置符合GB/T 16934—2013规定的电能计量柜或电能计量箱;35kV电压供电的用户,宜配置符合GB/T 16934—2013规定的电能计量柜或电能计量箱。

(7)安装在电力系统和用户变电站的电能表屏,其外形和安装尺寸应符合GB/T 7267—2015的规定,屏内应设置交流试验电源回路以及电能表专用的交流或直流电源回路。用户侧的电能表屏应有安装电能信息采集终端的空间,以及二次控制、遥信和报警的端子。

(8)贸易结算用高压电能计量装置应具有符合DL/T 566—1995《电压失压计时器技术条件》要求的电压失压计时功能。未配置计量柜(箱)的,其互感器二次回路的所有接线端子、试验端子应能实施铅封

(9)互感器二次回路的连接导线应采用铜质单芯绝缘线。对电流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电流互感器的额定二次负荷计算确定,至少应不小于4mm2。对电压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允许的电压降计算确定,至少应不小于2.5mm2

(10)电力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的选定应保证接入的实际二次负荷在25%~100%额定二次负荷范围内。二次负荷接入静止式电能表时,电压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不宜超过10VA,额定电流为5A的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不宜超过15VA,额定电流为1A的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不宜超过5VA。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应为0.8~1.0;电压互感器额定二次功率因数应与实际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接近。

(11)电流互感器额定一次电流的确定,应保证其在正常运行中的实际负荷电流达到额定值的60%左右,至少应不小于30%。否则应选用高动热稳定电流互感器以减小电流比。

(12)为提高低负荷计量的准确性,应选用过载4倍及以上的电能表。

(13)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电能表,其标定电流宜不超过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30%,其额定最大电流应为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120%左右。

(14)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配置计量有功电量、感性和容性无功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应配置具有最大需量计量功能的电能表;实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应配置多费率电能表;具有正、反向送电的计量点应配置计量正向和反向有功电量以及四象限无功电量的电能表,或多功能电能表。(www.xing528.com)

(15)带有数据通信接口的多功能电能表、直流电能表等的通信协议应符合DL/T 645—2007及其备案文件的要求。

(16)Ⅰ、Ⅱ类电能计量装置宜根据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的组合误差优化选配电能表;其他经互感器接入的电能计量装置宜进行互感器和电能表的优化配置。

(17)电能计量装置应能接入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

14.4.1.4 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的全面验收

验收的项目及内容是:技术资料、现场核查、验收试验、验收结果的处理。

1.技术资料验收

(1)电能计量装置计量方式原理接线图,一、二次接线图,施工设计图和施工变更资料、竣工图等;

(2)电能表及电压、电流互感器安装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证书;

(3)电能信息采集终端的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计量技术机构的检验报告;

(4)计量柜(箱、屏)安装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

(5)二次回路导线或电缆的型号、规格及长度资料;

(6)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的快速继电器、接线端子的说明书和合格证等;

(7)高压电气设备的接地及绝缘试验报告;

(8)电能表和电能信息采集终端的参数设置记录;

(9)电流、电压互感器实际二次负载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压降的测试报告

(10)互感器实际使用变比确认和复核报告;

(11)施工过程中需要说明的其他资料。

2.现场核查

(1)电能计量器具型号、规格、计量法制标志、出厂编号应与计量检定证书和技术资料的内容相符;

(2)产品外观质量应无明显瑕疵和受损;

(3)安装工艺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电能表、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接线情况应和竣工图一致;

(5)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型号、规格、出厂编号以及电能表和信息采集终端的参数设置应与技术资料及其检验报告的内容相符,接线实况应和竣工图一致。

3.验收试验

(1)接线正确性检查;

(2)检查二次回路中间触点、快速继电器、试验接线盒的接触情况;

(3)电流、电压互感器实际二次负载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压降的测量;

(4)电流、电压互感器现场检验。

14.4.1.5 运行管理

1.运行维护及故障处理

(1)安装在发、供电企业生产运行场所的电能计量装置,运行人员应负责监护,保证其封印完好。安装在用户处的电能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封印完好,装置本身不受损坏或丢失。

(2)供电企业宜采用电能计量装置运行在线监测技术,采集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数据,分析、监控其运行状态。

(3)运行电能表的误差累计不得超过5min。否则,应进行校时或更换电能表。

(4)当发现电能计量装置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电能计量技术机构进行处理。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故障,应由供电企业的电能计量技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的电量差错,应认真调查、认定,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并根据国家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差错电量的计算。

(5)对造成电能计量差错超过10万kW·h及以上者,应及时汇报上级管理机构。

2.现场检验

(1)现场检验应按照SD109等标准的规定开展工作,并严格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GB26859—2011及GB 26860—2011。

(2)现场检验用标准器准确度等级至少应比被检品高两个准确度等级,其他指示仪表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5级,量限及其测试功能应配置合理。电能表现场检验标准应按规定进行试验室验证(核查)。

(3)现场检验电能表应采用标准电能表法,使用可测量电压、电流、相位和带有错接线判别功能的电能表现场检验仪,利用光电采样控制或被试表所发电信号控制开展检验。现场检验仪应有数据存储和通信功能。

(4)现场检验时不允许打开电能表罩壳和现场调整电能表误差。当现场检验电能表误差超过电能表准确度等级值或电能表功能故障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或更换。

(5)新投运或改造后的Ⅰ、Ⅱ、Ⅲ类电能计量装置应在带负荷运行一个月内进行首次现场检验。

(6)运行中的电能计量装置应定期进行电能表现场检验。

Ⅰ类电能计量装置宜每6个月现场检验一次;Ⅱ电能计量装置宜每年现场检验一次;Ⅲ类电能计量装置宜每2年现场检验一次。

(7)运行中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应定期进行检验。35kV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至少每两年检验一次。

(8)当二次回路及其负荷变动时,应及时进行现场检验。当二次回路负荷超过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或二次回路电压降超差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一个月内处理。

(9)运行中的电力互感器应定期进行检验。

1)高压电磁式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检验周期为10年;

2)高压电容式电压互感器检验周期为4年;

3)当现场检验互感器误差超差时,应查明原因,制订更换或改造计划,尽快解决,

14.4.1.6 电能计量检定

1.计量检定

(1)检定电能表时,不得开启表盖、清除原检定(合格)封印和标记,其实际误差应控制在规程规定基本误差限的70%以内。经检定合格的电能表、互感器应施加封印和(或)检定合格标记。

(2)经检定合格的感应式电能表在库房保存超过6个月以上的,在安装使用前应重新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的静止式电能表在库房保存超过6个月以上的,在安装使用前应检查时钟电池、超标电池是否正常。

2.临时检定

(1)当用户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提出异议,或当计量装置故障需要通过检定以便计算退补电量时应当进行临时检定。

(2)电能计量技术机构受理用户提出有异议的电能计量装置的检验申请后,对高压用户,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SD109的规定先进行现场检验;高压电力互感器的现场检验,应当根据电力用户的要求,协商在设备停电检修或计划停电期间进行。现场检验时的负荷电流应为正常情况下的实际负荷。如测定的误差超限时,应再进行试验室检定。

(3)电能表临时检定时不得拆启原封印。检定结果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存档。临时检定后有异议的电能表、互感器应至少封存1个月。

(4)电能计量装置现场检验结果应及时告知用户,必要时转有关部门处理。

(5)临时检定均应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不合格通知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