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电站(换流站)单台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固定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油注氮灭火装置和泡沫喷雾灭火装置的火灾报警系统宜单独设置。
2)火电厂包括燃机电厂单台容量为90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固定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水电厂室内油浸式主变压器和单台容量12.5MV·A以上的厂用变压器应设置固定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外单台容量90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固定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干式电力变压器可不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
(2)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水喷雾灭火系统管网应有低点放空措施,存有水喷雾灭火水量的消防水池应有定期放空及换水措施。
(3)采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油注氮灭火系统应有防误动的措施。
2)排油管路上的检修阀处于关闭状态时,检修阀应能向消防控制柜提供检修状态的信号。消防控制柜接收到消防启动信号后,应能禁止灭火装置启动实施排油注氮动作。
3)消防控制柜面板应具有如下显示功能的指示灯或按钮:指示灯自检;消音;阀门(包括排油阀、氮气释放阀等)位置(或状态)指示;自动启动信号指示;气瓶压力报警信号指示等。
4)消防控制柜同时接收到火灾探测装置和气体继电器传输的信号后,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执行排油注氮动作。
5)火灾探测器布线应独立引线至消防端子箱。
(4)采用泡沫喷雾灭火装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户外油浸式变压器、户外配电装置之间及与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户内外含油设备事故排油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户外油浸式变压器之间设置防火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储油柜;防火墙的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储油池两侧各1.0m。(www.xing528.com)
2)防火墙与变压器散热器外廓距离不应小于1.0m。
3)防火墙应达到一级耐火等级。
(7)变压器事故排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储油池时,位于地面之上的变压器对应的总事故油池容量应按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60%确定;位于地面之下的变压器对应的总事故油池容量应按最大一台主变压器油量的100%确定。
2)事故油坑设有卵石层时,应定期检查和清理,以不被淤泥、灰渣及积土所堵塞。
(8)高层建筑内的电力变压器等设备,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9)油浸式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断路器等用房应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油浸式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断路器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10)变压器防爆筒的出口端应向下,并防止产生阻力,防爆膜宜采用脆性材料。
(11)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宜设置事故排烟或消烟设施。火灾时,通风系统应停用。
(12)室内(或洞内)变压器的顶部,不宜敷设电缆。室外变电站和有隔离油源设施的室内油浸设备失火时,可用水灭火,无放油管路时,则不应用水灭火。发电机变压器组中间无断路器,若失火,在发电机未停止惰走时,严禁人员靠近变压器灭火。
(13)变压器火灾报警探测器两点报警时,或一点报警且重瓦斯保护动作,可认为变压器发生火灾,应联动相应灭火设备。
(14)油浸电抗器(电容器)装置应就近设置能灭油火的消防设施,并应设有消防通道。
(15)高层建筑内的油浸式消弧线圈等设备,当油量大于600kg时,应布置在专用的房间内,外墙开门处上方应设置防火挑檐,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0m,而长度为门的宽度两侧各加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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