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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政策相关规定

时间:2023-06-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电价政策相关规定

8.6.4.1 电价分类

(1)我国的电价施行分类、分时和分电压等级电价。《电力法》(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2)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将电价分为照明电价、非工业电价、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趸售电价、农业排灌电价等七大类。其政策依据是原水利电力部1975年12月22日《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水电财字[1975]67号)的《电价说明部分》,这种分类太复杂,不易操作。

(3)早在200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就指出:根据用户用电负荷特性及便于与上网电价联动的原则对销售电价的分类进行调整,目标是将用电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三类,每类用户按电压等级和用电负荷特性定价。之后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附件三《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再次强调:销售电价分类改革的目标是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三类。但分类改革一直不甚理想,201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又发布了《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要求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原则上应于5年左右调整到位,并提出了过渡时期的六项措施,其中:暂单列大工业用电类别。将现行大工业用电中的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等用电逐步归并于大工业用电类别;将现行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三类用电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4)到2014年上半年,国家电网系统只有上海分类改革到位(分为三类)。但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除甘肃省部分地区(汶川地震重灾区八县区仍分为六类)外,其他基本都已按居民生活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分为四类。

(5)凡是将非居民照明用电单列的,普通用电企业与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往往容易引起争议。有的省份根据产业结构和相关文件,将大工业企业以下四类电价单列: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氯碱、电炉钢、电炉铁合金、电解铝、电石、黄磷生产;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中小化肥生产。由于这些都是高耗能企业,电费生产成本比重很大,所以价格比一般大工业用电电价低。

8.6.4.2 电价构成

(1)水电财字(1975)67号 文件指出:大工业(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20kV·A及以上)电价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三部分。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电容量计算的电价;力率调整是根据用户力率水平的高低减收或增收的电费。

(2)将电价分为基本电价、电度电价两部分,即所谓的两部制电价。由于320kV·A这一容量规格早已取消,所以后来以受电变压器容量315kV·A为起点。根据发改价格[2005]514号文附件三《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工商业及其他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kV·A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kW及以上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小于100kV·A的实行单一电度电价,条件具备的也可实行两部制电价。现在如上海等一些省市已开始将两部制电价起点容量改为100kV·A。

8.6.4.3 容量电费和最大需量电费

(1)基本电价也称固定电价,它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发布的,以用户用电设备容量(kV·A)或最大需量(kW)为单位,与用户每月实际用电量无关。即基本电费分容量电费和最大需量电费两种,用户可自由选择。

(2)最大需量的相关概念

1)需量。

在一个规定的时间间隔内功率的平均值。

2)需量计算周期。

测量需量的连续相等的时间间隔。例如:15min,30min。

3)最大需量。

在规定的周期或结算周期内所记录的需量的最大值。

4)区间式需量。

在一个没有时段重叠的需量积算周期内测得的需量。例如:对于30min的需量积算周期,它们的积算时间段为9:00-9:30,9:30-10:00……

5)滑窗(差)式需量。

按设定的滑窗时间递推的需量积算周期内测得的需量。例如:对于30min的需量积算周期,设定的滑窗时间为5min,则它们的积算时间段为9:00-9:30,9:05-9:35,9:10-9:40……

6)滑窗(差)时间。

依次递推来测量最大需量的小于需量周期的时间间隔。

7)有功需量越限。

在三相(单相)供电系统中,当总有功需量大于设定的有功需量超限事件需量触发下限,且持续时间大于设定的需量超限事件判定延时时间,此种工况称为有功需量越限。

(3)对需量表的功能要求

1)综述。

最大需量有区间式和滑差式两种计算方式:目前使用最多的是滑差式。从国标GB/T17215.301—2007《多功能电能表 特殊要求》看,并未要求必须采用滑差式,对滑差积算周期、滑差时间也并未做唯一要求。但从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GDW 1354—2013《智能电能表功能规范》可以看出,要求采用滑差式、需量积算周期15min、滑差时间1min。

滑差式是从任意时刻起,按小于需量周期的时间递推测量需量的方法,所测得的需量叫滑差式需量,递推时间叫滑差时间。

区间式是从任意时刻起,按给定的需量周期递推测量需量的方法,所测得的需量叫区间式需量。

具体来说:

①区间式最大需量计算方式:将第1min~第15min的脉冲数累加后乘以脉冲的电能当量(指每个脉冲所代表的电能值),再除以15min,即得到需量值P1,保存于最大需量的存储单元中,然后进行第16min~第30min需量区间的计算,将第二次计算值P2与P1比较,若P2>P1,则将P2取代P1存于最大需量的存储单元中,依次类推,最大需量的存储单元中始终保持15min平均功率的最大值。

②滑差式最大需量计算方式:将第1min~第15min的脉冲数累加后乘以脉冲的电能当量(指每个脉冲所代表的电能值),再除以15min,即得到需量值P1,保存于最大需量的存储单元中,第二次计算需量值时,是从第(1+t)min~第(15+t)min内计算平均功率,其中t为滑差区间的时间。第n次计算,依次类推,即从第(1+nt)min~第(15+nt)min内计算平均功率,每次将计算值进行比较,保存最大值于最大需量的存储单元中。

过去由于受到机械结构的限制,最大需量的测量只能采用区间式,当负荷变动较大时,由于测量原理所限,存在一定缺陷。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在机电一体式和静止式多功能电能表中发展出了滑差式计算方式,当负荷在一定范围内变化时,可以解决区间式计算方式的缺陷。并且在国内,静止式电能表最大需量功能都是做在多功能电能表内的,目前没有单独测量最大需量功能的静止式电能表。

2)GB/T 17215.301—2007《多功能电能表 特殊要求》相关要求。

5.1.1.2 最大需量测量功能

a)仪表应具有在规定的时间区间内测量单向或双向最大需量、各费率最大需量及其出现的日期和时间。

b)区间式积算的最大需量周期可在15min、30min中选择;滑窗式积算的最大需量周期可在5min、10min、15min、30min、60min中选择;滑窗式需量周期的滑窗时间可在1min、2min、3min、5min中选择。需量周期应为滑窗时间的5及以上整数倍。

c)仪表应具有检测最大周期的措施。

d)最大需量除按指定时刻能自动复零外,应具有手动和(或)抄表器复零功能,但应有防止非授权人复零的措施。

e)需量周期的要求

仪表应提供两种需量周期积算方式供选择:区间式、滑窗(差)式。

5.1.1.3 测量数据存储功能

d)仪表电源失电后,所有存储的数据保存时间至少为10年。

3)Q/GDW 1354—2013《智能电能表功能规范》相关要求。

4.2 需量测量

a)在约定的时间间隔内(一般为一个月),测量单向或双向最大需量、分时段最大需量及其出现的日期和时间,并存储带时标的数据。

注意:Q/GDW 1354—2013“附录 表A.1电能表功能配置推荐表”中共有85项功能,其中12~15项分别为正向有功最大需量、正向有功各费率最大需量、反向有功最大需量、反向有功各费率最大需量。

b)最大需量采用滑差方式,需量周期可在5min、10min、15min、30min、60min中选择;滑差式需量周期的滑差时间可在1min、2min、3min、5min中选择;需量周期应为滑差时间的5的整数倍。出厂默认值:需量周期15min,滑差时间1min。

c)总的最大需量测量应连续进行;各费率时段最大需量的测量应在相应的费率时段内完整的测量周期内进行。

d)当发生电压线路上电、清零、时钟调整、时段转换、需量周期变更、功率潮流方向转换等情况时,电能表应从当前时刻开始,按照需量周期进行需量测量;当第一个需量周期完成后,按滑差间隔开始最大需量记录;在不完整的需量周期内,不应做最大需量记录。

e)能存储12个结算日最大需量数据。(www.xing528.com)

4)Q/GDW 1827—2013《三相智能电能表技术规范》。

5 试验项目

5.1.5.2 需量示值误差

试验开始前将仪表需量清零,并将仪表的需量周期设置为15min。

(4)基本电费缴费方式一旦确定,多长时间内不得变动,这一问题在《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月17日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等文件中都没规定,但在后来的发改价格[2005]514号文附件三中有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但在一年之内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 …。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合同最大需量,电网企业不得拒绝变更,但用户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5)最小缴费申请容量与超过部分费用交纳

1)最小缴费申请容量:《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没有规定,各省市都有补充规定:一般不低于受电设备总容量(受电变压器容量与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下同)的40%。这一规定与水电财字(1975)67号文件规定相同。

2)超过部分收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没有规定,但水电财字(1975)67号文件规定:超过核准数的部分,加倍收费;小于核准数时,按实际抄见千瓦数计算。各省市在对《供电营业规则》所做的补充规定中对此规定也不统一。如有的规定,低于申请量的90%时按90%计收基本电费,在90%~115%之间以实际抄见千瓦数计收基本电费,超过115%以上的部分加倍计收;有的规定凡超过的部分一律加倍计收。后来(发改价格[2005]514号)文附件三《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超过5%以上的部分加倍计收。但至今有的地方仍没有改过来。如某公司有一台31500kV·A变压器,申请的最大需量为16000kW,合同约定:负荷超过16000kW且时间超过10min加倍收取,10min以内不计。

8.6.4.4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1)现在执行的与功率因数电费有关的政策文件,仍然是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于1983年12月发布的《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83)水电财字第215号文。文件规定:受电设备总容量160kV·A(kW)及以上工业用户,功率因数考核值为0.90。超过考核值时,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表”(表8-2)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用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

但后来的《供电营业规则》规定:100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户,供电企业可拒绝接电。

表8-2 以0.90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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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功率因数的复核。

关于电费计算,很多地方都是全省供电系统采用统一的计算软件,只要基础数据不错,其他计算一般不会错,但作为用户也应进行必要的审核。

月平均功率因数的计算速查:设功率因数角为φ,则无功电量WQ与有功电量WP的比值为tanφWQWP每月电费发票上直接给出,根据三角函数公式就可求出功率因数cosφ。为了方便使用,表8-3列出了常用的tanφ、cosφ的对应值,即只需根据发票上的WQWP数据求出两者比值WQ/WP=tanφ,查表即可得出cosφ的值。

表8-3 无功电量WQ/有功电量WP的比值tanφ与cosφ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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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5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根据政府文件规定,供电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按用电量代收或代征其他费用,这一部分通称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也称附加电费。一般由以下几类构成。

1.重大水利基金

由以前的三峡基金过度而来,其收费依据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主要用于南水北调工程、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等,征收时间为2010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请注意此文规定的各省征收标准并不完全同,如同为华中电网,河南1.134分/(kW·h),江西0.552分/(kW·h),湖北0分/(kW·h)。

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后扶基金)

国家以前出台了很多文件,自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发布后,大部分被废止。该文件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扶持时间20年。

3.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省级后扶基金)

该基金少数省市如北京、天津、内蒙古等没有。其设立的程序在《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具体方案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即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4.农网还贷基金

它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规定,将“九五”期间每度电2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收费期满后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并入电价。只有四川、湖南等10个省份收此费,到期后经财综[2007]3号文公布延续。

5.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此项费用最早的文件是[64]财预王字第380号,后经财综[2007]3号延续,文件没有规定收费年限。

6.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此项费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文件要求,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征收。该文件第十四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按电力用户实际使用的电量计收,全国实行统一标准。

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的要求,自2013年9月25日起,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

7.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大部分省份已取消,只有少数省份在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的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其他

有些省份根据政府文件征收的其他类型的附加电费。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的通知》(粤府函[2008]31号)要求:从2008年3月1日起,对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和中山等市所有大工业用户(包括趸售转供的大工业用户),根据其实际发生用电量,按每千瓦时2.2分征收燃气、燃油加工费。到2014年上半年,广州市电价附加有:重大水利基金0.70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88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50分,城市建设附加1.40分,燃气、燃油加工费2.2分。

国家能源局《2013—2014年度全国电力企业价格情况监管通报》显示:

随销售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2013年、2014年全国平均水平为35.05元/(MW·h)、38.96元/(MW·h)(电网企业省内售电量口径平均值,下同),2014年同比增长11.17%,其中山东增长33.68%,安徽则下降27.85%。

从各省(区、市)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平均水平看,重庆最高,2013年、2014年分别为60.08元/(MW·h)、65.76元/(MW·h);新疆最低,2013年、2014年分别为7.94元/(MW·h)、9.14元/(MW·h)。

8.6.4.6 分时电价

1.丰枯电价

部分省份执行的季节性电价,如上海市每年7月1日到9月30日间执行夏季电价,其余时间执行非夏季电价。贵州省每年:5、11两个月为平水期,执行基准电价;1~4、12五个月执行枯水电价,上浮15%;6~10五个月执行丰水电价,下浮10%。

2.峰谷电价

根据负荷情况,将每日24h中分成三个(高峰、平段、低谷)或四个(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时段,各时段电价不同。一般划分为三个时段的,峰段比平段电价高30%~50%,谷段比平段电价低30%~50%甚至更多,三个时段时间基本相等,即8h。

每个时段又划分几个时间段,如上海对执行两部制分时电价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在非夏季峰、平、谷时段划分为:峰时段(8~11时、18~21时),平时段(6~8时、11~18时、21~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但在夏季则是:峰时段(8~11时、13~15时、18~21时),平时段(6~8时、11~13时、15~18时、21~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具体划分为几个时段、电价如何浮动,都是“一省一策”。

8.6.4.7 电价的制定权限

(1)电网公司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本身无行政执法权,也不具备对自己销售商品(电能)的定价权。《电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2)电价的制定权目前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无权制定电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文件规定:

(三十一)销售电价的调整;采取定期调价和联动调价两种形式。定期调价是指政府每年对销售电价进行校核,如果年度间电价水平变化不大,应尽量保持稳定。联动调价指上网电价同方向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对销售电价做相应调整,适用范围仅限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

(三十四)电价管理原则和各电力市场的容量电价、输电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配电价格和对终端用户的销售电价,在输、配分开前,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输、配分开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省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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