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降运行、检修、改扩建中常见的违章行为分类列举如下。
7.19.4.1 恶性违章
构成恶性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违反公司《反违章工作重点要求》中的“七个必须到位”中任意一条。
2)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工作。
3)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运行人员未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等。
4)未进行安全教育或《安规》考试不合格进入现场工作。
5)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强行上岗。
6)制定的安全措施未认真贯彻执行,或擅自变更安全措施。
7)在进行重大、危险工作前未编制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未经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和相关领导审查即开始工作者。
8)无票作业者。
9)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受限空间、高处及带电等危险性较强的特殊作业项目,无组织措施、无技术措施、无安全措施,无作业指导书和危险点分析,未确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10)工作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对作业人员交底,工作负责人就组织开工。
11)工作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或擅自更改安全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危险点分析卡和作业指导书,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2)不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监督管理者;漫骂、甚至殴打监督管理人员。
13)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职工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14)对已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未组织制订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15)在易燃、易爆区周围未填写动火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就组织动火工作。
16)外包单位私自转包或分包工程。
17)不按“安规”及《工作票管理制度》要求填写、签发、批准工作票、操作票、特殊作业票、动火工作票,或填写、签发的工作票、操作票、特殊作业票、动火工作票存在严重问题的。
18)工作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工作人员失去监护或监护不到位。
19)办理操作票时默认代签名,或无操作票操作。
20)转动设备检修结束后,工作票未收回就送电试转。
21)未查明工作票是否交回及是否具备送电条件即送电,停、送电没有手续。
22)监护人不具备资质,未经考试合格而担任工作监护人。
23)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未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认可手续者。
24)扩大工作范围或超出工作票所列范围,工作负责人未重新办票或经工作签发人、许可人同意而工作者。
25)工作未结束而提前撤除安全措施者。
26)擅自变更操作票操作顺序或跳项、漏项操作。
27)同时持两份操作票,交叉操作。
28)专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参与操作。
29)未经领导批准而解除闭锁操作者,或未执行万能钥匙管理规定,随意使用万能钥匙操作。
30)合接地开关或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31)未按规定先验电即挂地线,或不按规定挂地线即进行作业者。装设、拆除接地线未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或装设、拆除接地线顺序不符合《安规》要求者。
32)约时停、送电者。
33)倒闸操作未戴绝缘手套及雷电时倒闸操作。
34)未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或使用非接触式方法进行验电者。
35)高压验电或电气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36)不经批准随意解除防误措施或保护装置。
37)高处作业不穿戴或不能正确戴安全带。防坠落、防落物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即开始进行高处作业者。
38)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者。
39)酗酒或酒后上班者。
40)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场所吸烟者。
41)没有按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制定包括防火、防大风、防汛、防冻、防暑、防雷、防雨、防雾等安全措施或管理办法。
42)采购和使用无生产厂家、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国家鉴定合格证书的安全用具。
43)没有定期对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速差自控器、安全自锁器)等安全用具进行检验和更新,无记录、报告。
44)没有定期对验电器、接地线、绝缘杆、核相器、绝缘罩、绝缘隔板、绝缘靴、绝缘手套等安全工器具进行检验和更新,无记录、报告。
45)没接到停电通知并许可后,现场负责人擅自安排人员验电、挂接地线。
46)没有按规定顺序逐相验电和挂、拆接地线,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没有挂工作接地线。
47)人员验电和挂、拆接地线时没有戴绝缘手套,没有设专人监护。
48)重新挂工作接地线时,不按规定履行验电程序。
49)停电线路或电气设备上的工作接地线拆除后或工作票结束后,施工负责人还安排人员在线路或设备上工作。
50)遇有电气设备火情或人员触电时,不先切断电源慌忙进行抢救。
51)特殊时段及重复发生的严重违章。
7.19.4.2 严重违章
构成严重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进入生产现场不戴或不能正确佩戴安全帽。
2)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3)现场安全设施不全或信号、标志、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齐全允许工作。
4)设备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或安全保障措施。
5)进行危险性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安全措施的落实。
6)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标志。随意将现场安全设施挪动或移作他用者。
7)未按《安规》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8)安全设备、设施不规范、齐全或者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9)特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不穿合适的工作服,不戴护目镜、耳塞。
10)随意增补和更换工种,在上岗前未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
11)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工作中危及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12)外包施工人员冒名顶替,不经公司审查批准临时更换施工人员。
13)外包安全第一责任者不到位。
15)进入生产现场未穿工作服或工作服不符合《安规》要求。
16)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视红、白带、安全防护栏为无物。
17)未按要求定期组织安全例会,未定期组织安全活动。
18)工作票到期未及时办理延期或终结手续者,或多次延期。
19)作业危害分析不认真、不全面、不深入;作业危害分析卡票面错漏较多;未将作业危害各项防范措施执行到位。
20)未到现场检查验收设备,而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者。
21)工作票超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工作者。
22)操作票上无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或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与要进行的操作内容不符。
23)在填写操作票时涂改,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使用双重名称。
24)电气几个操作项目合写在一张操作票上,不分别填写。
25)未执行唱票、复诵、比划操作而操作设备者。
26)装、拆接地线不登记,或不记录者。
27)设备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定期切换、试验。(www.xing528.com)
28)让单人从事带电工作。
29)运行人员不带操作票或工作票到现场执行安全措施或工作票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
30)无人监护且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单独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检修作业。
31)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监护人未戴防护面罩。
32)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装置,电源线破损,无防压、防砸措施。
33)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使用漏电保护器。
34)电气设备未接地线或接地线虚接,有严重隐患。
35)电气设备电线破损。
36)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熔丝。
37)电气设备未良好接地;Ⅰ类电动工具没有装设漏电保护器,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或使用失灵的漏电保护装置者。
38)电动工器具、电气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检验。
39)电源接线不规范;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绝缘不够良好,布线不整齐;电源刀闸、插头、插座破损或无盖;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无可靠防护者。
40)未经电源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搭接电源。
41)电焊机变压器没有完整金属外壳或金属外壳没有接地;电焊机变压器一次侧电源引线未按规定进行保护接零;将厂房钢结构、管道、格栅板或其他金属物品等作为电焊二次线。下班前未将电焊机、卷线轴和电气工具停电者。
42)断路器、刀闸没有装在密闭箱匣内,直接放在地面上移动使用;在露天和潮湿的地方使用木制的电源箱;开关柜或配电箱未加锁且未设置警告标志;开关柜或配电箱配线无良好绝缘,排列杂乱;导线压接不牢固;盘面操作部位有带电体明露;将电线直接钩挂在刀闸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者。
43)电源线路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或架设在脚手架上;利用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
44)在金属容器内使用电压超过12V电动工具;将装有漏电保护器的卷线轴、电源箱带进燃烧室、电除尘器、空气预热器和其他金属容器内者。
45)行灯电压超过36V,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行灯电压超过12V;将行灯变压器放在锅筒、燃烧室及凝汽器内;携带式行灯变压器高低压侧没有按规定使用插头插座;行灯变压器的外壳没有良好的接地线。
46)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井坑内。
47)电气侧绝缘、挂接地线操作未戴绝缘手套,在户外操作电气带电设备未穿绝缘鞋。
48)在带电设备周围用钢卷尺、皮尺进行测量工作。
49)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不全,有缺陷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50)在照明回路上接电焊机或其他电源。
51)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没戴绝缘手套。
52)布放在地面上的行灯照明、电动工具等电源线使用普通塑料硬导线。
54)流动电源箱未配漏电保安器。
55)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56)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57)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59)使用钳形电流表测电流时未戴绝缘手套。
60)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m范围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1)电焊机二次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
62)电源线、电焊线等线路布设杂乱。
63)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不固定,未经常检查、维修。高度低于2.5m时无保护罩。
64)照明灯的金属支架不稳固,未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或支架带电移动者。
65)照明线拉设杂乱,不符合《安规》要求;照明线未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安全距离小于2.5cm;穿墙电线未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电线有接头者。
66)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鞋,在高处作业中工作人员着装不符合《安规》要求者。
67)在高处作业区域随便通知或逗留者。
68)高处作业地点下部无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者。
69)脚手架上乱拉电线者。
70)检修中拆移设备或移开沟盖板,使地面出现孔洞时,未设遮栏、不加盖板,无警告标志者。
71)现场未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数量不充足且未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者;随意将消防器材随意挪动或移作他用者。
72)未经批准在易燃易爆物品周围、带压设备、带电设备上进行焊接,且未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者。
73)氧气瓶、乙炔气瓶在存储、搬运、使用中违反《安规》规定要求者,如:氧气瓶、乙炔气瓶没有固定好或放倒在地使用以及乙炔气瓶卧放搬运;使用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相隔距离不到8m;露天安设的气瓶没有应用帐篷或轻便的板棚遮挡阳光曝晒等。
74)易燃、易爆区域未使用防爆电器。
75)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7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77)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78)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79)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失检、漏检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80)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81)特殊时段及重复发生的一般违章。
82)接地线没有使用专用夹具或夹具损坏,用缠绕法连接。
83)人员在处理潜水泵堵塞等电动设备故障时,事先没有切断潜水泵电源。
7.19.4.3 一般违章
构成一般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整改通知要求,不按时消除隐患、问题和违章行为。
2)发生两类违章及以上不安全情况,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3)值班记录本记录马虎、不全,字迹看不清。
4)现场未备有装设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的专用箱柜,用过的擦拭材料乱放乱扔者。
5)对地面上和设备上的漏油及油迹,没有及时清除和拭净。
6)工作场所照明不充足。
7)进入厂内不配戴“工作证”或将“工作证”转借他人。
8)检修工器具、施工机械无安全操作规程。
9)使用前未对机具进行必要的检查,使用变形、破损、有故障机具者。
10)不按机具的铭牌规定使用机具。
11)与工作无关人员在工作或禁止通行区域,随意进入或通行者。
12)在检修或施工现场睡觉者。
13)工作人员未经有关部门允许,随意将他人或与生产无关人员带入现场者。
14)无成品保护的意识,作业中损坏现场设备者。
15)在现场墙壁、设备和设施上乱涂乱写。
16)工器具、拆下的零件、保温、设备在现场随意堆放,造成现场环境杂乱者。
17)总降内部及围墙外不卫生区域环境脏乱,地面有烟头、杂物等。物料未在指定地点堆放整齐,影响交通和设备运行维护者。
18)工作结束后,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者。
19)不按规定使用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情节轻微未构成两类违章者。
20)攀、坐、站、靠、行位置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
21)在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情节轻微未构成两类违章者。
22)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程要求。
23)环境不良如粉尘、噪声较大者。
24)其他未构成恶性、严重类违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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