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1 一般规定
(1)操动机构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不得倒置、碰撞或受到剧烈的振动。
(2)操动机构运到现场后,检查包装应完好,按照设备运输单清点部件应齐全。
(3)操动机构的开箱检査,应符合下列要求:
1)操动机构的所有零部件、附件及备件应齐全。
2)操动机构的零部件、附件应无锈蚀、受损及受潮等现象。
3)充油、充气部件应无渗漏。
(4)操动机构运到现场后的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操动机构应按其用途置于室内或室外干燥场所保管。
3)控制箱或机构箱应妥善保管,不得受潮。
4)保管时,应对操动机构的金属转动摩擦部件进行检查,并采取防锈措施。
5)长期保管的操动机构应有防止受潮的措施。
3.1.5.2 操动机构的安装及调整
(1)操动机构的安装及调整,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动机构固定应牢靠,并与断路器底座标高相配合,底座或支架与基础间的垫片不宜超过3片,总厚度不应超过10mm,各垫片尺寸与基座相符且连接牢固。
2)操动机构的零部件应齐全,各转动部分应涂以适合当地气候条件的润滑脂。
3)电动机固定应牢固,转向应正确。
4)各种接触器、继电器、微动开关、压力开关、压力表、加热装置和辅助开关的动作应准确、可靠,接点应接触良好、无烧损或锈蚀。
5)分、合闸线圈的铁心应动作灵活、无卡阻。
6)压力表应经出厂检验合格,并有检验报告,压力表的电接点动作正确可靠。
7)操动机构的缓冲器应经过调整;采用油缓冲器时,油位应正常,所采用的液压油应适合当地气候条件。
8)加热、驱潮装置及控制元件的绝缘应良好,加热器与各元件、电缆及电线的距离应大于50mm。
(2)控制柜、分相控制箱、操动机构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箱、柜门关闭应严密,内部应干燥清洁,并应有通风和防潮措施,接地应良好;液压机构箱还应有隔热防寒措施。
2)控制和信号回路应正确,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171—2012的有关规定。
(3)操动机构应具有可靠的防止跳跃的功能;采用分相操动机构的,应具有可靠的防止非全相运行的功能。
(4)断路器应能远方和就地操作,远方和就地操作之间应有闭锁。
(5)断路器装设的动作计数器动作应正确。
(6)辅助开关应满足以下要求:
1)辅助开关应安装牢固,应能防止因多次操作松动变位。
2)辅助开关接点应转换灵活、切换可靠、性能稳定。
3)辅助开关与机构间的连接应松紧适当、转换灵活,并应能满足通电时间的要求;连接锁紧螺母应拧紧,并应采取防松措施。
3.1.5.3 气动机构
(1)气动机构的安装及调整除符合本部分内容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节3.1.5.2节的规定。
(2)气动机构应采用制造厂已组装好的空气压缩机或空气压缩机组产品,空气压缩机或空气压缩机组不应在现场进行解体检查。
(3)空气压缩机安装时,应经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气过滤器应清洁无堵塞,吸气阀和排气阀应完好、动作可靠。
2)冷却器、风扇叶片和电动机、带轮等所有附件应清洁并安装牢固、运转正常。
3)气缸用的润滑油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气缸内油面应在标线位置;气缸油的加热装置应完好。
4)自动排污装置应动作正确,污物应通过管路引至集污池(盒)内。
5)空气压缩机组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231—2009《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的有关规定;空气压缩机组电动机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70—2006的有关规定。
(4)空气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与最高运行温度不得超过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5)空气压缩机组的控制柜及保护柜内的配气管应清洁、通畅无堵塞,其布置不应妨碍表计、继电器及其他部件的检修和调试。
(6)储气罐、气水分离器及截止阀、安全阀和排污阀等,应清洁、无锈蚀;减压阀、安全阀应经校验合格;阀门动作灵活、准确可靠;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www.xing528.com)
(7)储气罐等压力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压力容器承压试验标准;配气管安装后,应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应为1.25倍额定压力,试验时间应为5min。
(8)空气管路的材料性能、管径、壁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并具有材质检验证明。
(9)空气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子内部应清洁、无锈蚀;并应用干净的布对现场配制的管道内部进行清洁。
2)敷管路径宜短,接头宜少,排管的接头应错开,空气管道接口应设置在易于观察和维护的地方。
3)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焊口应牢固严密;采用法兰螺栓连接时,法兰端面应与管子中心线垂直,法兰的接触面应平整,不得有砂眼、毛刺、裂纹等缺陷;管道与设备间应用法兰或连接器连接,不得采用焊接。管道之间采用法兰或连接器连接时,管路的切割、制作应用专门工具,不得使用会产生金属屑的工具。
4)空气管道应固定牢固,其固定卡子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m;空气管道在穿过墙壁或地板时,应通过明孔或另加金属保护管。
5)设计无规定时,管道应在顺排水方向具有不小于3‰的排水坡度;在最低点宜设两级排水截门,第一级排水截门为球阀;管子的弯曲半径应符合选用管材的要求。
6)管道的伸缩弯宜平放或稍高于管道敷设平面,以免积水。
7)气动系统管道安装完成后,应采用干燥的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8)使用环境温度低于0℃的,应在空气管路及相应的截门、阀门上采取保温或加热措施。
(10)全部空气管道系统应以额定气压进行漏气量的检查,在24h内压降不得超过10%,或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11)空气压缩机、储气罐及阀门等部件应分别加以编号。阀门的操作手柄应标以开、闭方向。连接阀门的管子上,应标以正常的气流方向。
3.1.5.4 液压机构
液压机构的安装及调整,除应符合3.1.5.2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箱内部应洁净,液压油的标号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液压油应洁净无杂质、油位指示正常。
(2)连接管路应清洁,连接处应密封良好、牢固可靠。
(3)液压回路在额定油压时,外观检查应无渗漏。
(4)具备慢分、慢合操作条件的机构,在进行慢分、慢合操作时,工作缸活塞杆的运动应无卡阻现象,其行程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5)微动开关、接触器的动作应准确可靠、接触良好;电接点压力表、安全阀、压力释放器应经检验合格,动作应可靠,关闭应严密;联动闭锁压力值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予以整定。
(6)防失压慢分装置应可靠。
(7)液压机构的24h压力泄漏量,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8)采用氮气储能的机构,储压筒的预充压力和补充氮气,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测量时应记录周围空气温度;补充的氮气应采用微水含量小于5μL/L的髙纯氮作为气源。
(9)采用弹簧储能的机构,机构的弹簧位置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3.1.5.5 弹簧机构
弹簧机构的安装及调整,除应符合3.1.5.2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将机构“空合闸”。
(2)合闸弹簧储能时,牵引杆的位置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3)合闸弹簧储能完毕后,行程开关应能立即将电动机电源切除;合闸完毕,行程开关应将电动机电源接通。
(4)合闸弹簧储能后,牵引杆的下端或凸轮应与合闸锁扣可靠地联锁。
(5)分、合闸闭锁装置动作应灵活,复位应准确而迅速,并应开合可靠。
(6)弹簧机构缓冲器的行程,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3.1.5.6 电磁机构
电磁机构的安装及调整,除应符合3.1.5.2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构合闸至顶点时,支持板与合闸滚轮间应保持一定间隙,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2)分闸制动板应可靠地扣入,脱扣锁钩与底板轴间应保持一定的间隙,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3.1.5.7 工程交接验收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査:
(1)操动机构应固定牢靠、外表清洁。
(2)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
(3)液压系统应无渗漏、油位正常;空气系统应无漏气;安全阀、减压阀等应动作可靠;压力表应指示正确。
(4)操动机构与断路器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开关防跳跃功能应正确、可靠;具有非全相保护功能的动作应正确、可靠;分、合闸指示正确;压力开关、辅助开关动作应准确、可靠。
(5)控制柜、分相控制箱、操动机构箱、接线箱等的防雨防潮性能应良好,电缆管口、孔洞应封堵严密。
(6)交接试验应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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