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2日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建管综〔1999〕3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中“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的精神和全国水利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关于部署这项工作的要求,请各单位认真对本地区、本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按照要求在上半年完成整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改范围
凡是由国家投资的在建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没有按照要求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均要进行整改。
二、整改要求
1.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应以基本建设立项、初步设计批准的项目为单位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机构。
2.公益性为主的项目,负责征地移民等外部协调的领导(指挥)机构和负责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机构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并责任到位。项目法人机构应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各阶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管理。(www.xing528.com)
3.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与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项目法人内设机构和人员结构、素质能满足项目管理和技术管理的要求;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应在项目建设的现场进行管理。
4.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5.由两个以上单位组建的建设单位,应明确其中一个单位为项目责任方并明确项目法定代表人。
6.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关于财政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项目签订责任书的通知》(水建管〔1998〕475号)要求,与有关上级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对整个项目负责。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并将项目法人责任制整改情况(包括整改工作基本情况、整改后项目法人机构名称、整改内容、整改措施等)于1999年7月5日前报建设与管理司,下半年水利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印)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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