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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安全生产违规行政处罚规定

时间:2023-06-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项目法人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但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项目法人安全生产违规行政处罚规定

(1)项目法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26号)第四十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项目法人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26号)第四十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项目法人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但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26号)第四十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4)由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且未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 第70号)八十三条规定:由水利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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