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法人或发包方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由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且未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 第21号)第五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第七十一条规定:由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 第21号)第四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 第30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由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4)项目法人或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 第21号)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 第30号)第七十条规定:由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 第30号)第七十二条规定:由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6)项目法人或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 第30号)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 第27号)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www.xing528.com)
(7)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 第21号)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 第30号)第八十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 第2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由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项目法人或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 第29号)第五十七条规定:由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9)项目法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具有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天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5天的。
项目法人或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具有上述行为之一: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 第30号)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 第27号)第五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 第2号)第五十条规定:由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0)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 第91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由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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