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工程质量管理组织进行复核
按照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具备的条件规定,主要复核以下4个方面。
1.复核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是否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是否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是否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复核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是否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是否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是否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复核人员结构
人员结构是否合理,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是否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是否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是否不少于一般规定的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复核规章制度
项目法人是否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二)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www.xing528.com)
1.质量管理机构
大型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有专职抓工程质量的技术负责人,单位工程应有明确的质量管理责任人,应成立由各参建单位参加的质量管理领导机构,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2.质量检测手段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质量检测手段,当条件不具备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质量抽检或指令性质量检查的检测机构。
3.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工程质量管理分工负责制、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质量管理例会制、工程质量月报制、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等。
(三)其他内容的监督检查
(1)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供的前期中标单位资质进行复查,是否符合要求。
(2)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检查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划分情况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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