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一)提供验收资料
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制备、完成并提交验收资料。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1.资料制备规格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2.验收资料内容
验收资料包括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1)验收应提供的资料。应提供的验收资料并分发给所有技术验收专家组专家和验收委员会委员。应提供的验收资料目录详见《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表4-9)。
(2)应提供的备查资料。项目法人应将一定数量的备查资料放置在验收会场,由专家和委员根据需要进行查看,应提供的备查资料目录详见《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表4-10)(需备查的资料详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附录B)。
(二)组织法人验收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环节。
1.制订验收计划
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项目划分。
(3)工程建设总进度计划。
(4)法人验收工作计划。
2.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1)成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
1)分部工程验收组成员单位。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及专家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2)分部工程验收组人员要求。分部工程验收是专业技术性的验收,因此应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组成员应相对稳定,以保持验收尺度的连续和统一。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表4-9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表4-10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2)分部工程验收条件。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3)分部工程验收内容。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分部工程验收程序。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5)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内容分为10个部分。
第1部分:前言(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
第2部分:分部工程开工完工日期。
第3部分:分部工程建设内容。
第4部分:施工过程及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第5部分: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处理情况。
第6部分:拟验工程质量评定(包括单元工程、主要单元工程个数、合格率和优良率;施工单位自评结果;监理单位复核意见;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意见)。
第7部分:验收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8部分:结论。
第9部分:保留意见(保留意见人签字)。
第10部分: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签证表。
附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记录。
(6)上报质量结论进行核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3.单位工程验收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1)成立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1)单位工程验收组成员单位。验收工作组由验收主持单位;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项目法人;代建机构(如有时);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2)单位工程验收组人员要求。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一般以2~3名为宜。
(2)单位工程验收条件。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满足上述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
(3)单位工程验收内容。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单位工程验收程序。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5)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内容。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内容分为12个部分。
第1部分:前言(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
第2部分:单位工程概况:单位工程名称及位置;单位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单位工程建设过程(包括工程开工、完工时间,施工中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第3部分:验收范围。
第4部分:单位工程完成情况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第5部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工程质量检测情况;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意见。
第6部分: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第7部分:运行准备情况(投入使用验收需要此部分)。
第8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9部分:意见和建议。
第10部分:结论。
第11部分:保留意见(本人签字)。
第12部分: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签证表。
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合同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1)成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代建机构(如有时);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2)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条件。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主要内容。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鉴定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程序。参考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内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内容分为12个部分。(www.xing528.com)
第1部分:前言(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
第2部分:合同工程概况:合同工程名称及位置;合同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合同工程建设过程。
第3部分:验收范围。
第4部分: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管理、工程完成情况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结算情况等)。
第5部分:合同工程质量评定。
第6部分: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第7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8部分:意见和建议。
第9部分:结论。
第10部分:保留意见(本人签字)。
第11部分:合同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签证表。
第12部分:附件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资料目录。
5.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三)配合政府验收
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政府验收主持单位是验收委员会,项目法人在政府验收阶段位于从属位置,因此项目法人应积极予以配合政府验收做好各项工作,保证政府验收顺利开展。
1.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竣工验收以及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1)成立阶段验收组织。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成立阶段验收组织——阶段验收委员会,阶段验收委员会由竣工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2)阶段验收主要内容。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检查后续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3)阶段验收程序(参考竣工验收程序)。
(4)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阶段验收鉴定书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详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I规定。
(5)项目法人的主要任务。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工程验收条件的检查结果;工程验收准备工作情况;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2.专项验收
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作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相关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复印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3.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竣工验收组织。
1)竣工技术预验收组织。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2/3以上成员应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参加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并在各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2)竣工验收组织。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2)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各专项验收已通过;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做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内容。
1)竣工技术预验收内容。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鉴定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竣工验收内容。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大会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报告,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4)竣工验收程序。
1)竣工技术预验收程序。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2)竣工验收程序。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5)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中的主要工作。
1)组织竣工验收自查。
a.通知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
b.成立自查组织。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自查主要内容: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确定工程尾工内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对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做出安排;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c.自查结果上报。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项目法人自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参加竣工验收自查的人员应在自查工作报告上签字。《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内容分为9个部分。
第1部分:前言(包括组织机构、自查工作过程等)。
第2部分: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及位置;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工程建设过程)。
第3部分: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完成工程量与初设批复工程量比较;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投资完成及审计情况;工程项目移交和运行情况)。
第4部分:工程项目质量评定。
第5部分: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第6部分:尾工情况及安排意见。
第7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8部分:结论。
第9部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组成员签证表。
2)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或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分为6个部分。
第1部分:工程基本情况。
第2部分:竣工验收条件的检查结果。
第3部分:尾工情况及安排意见
第4部分:验收准备工作情况。
第5部分: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第6部分:附件: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3)配合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按合同要求及时提出质量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以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4)报送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审计部门应出具竣工审计意见。项目法人应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上报验收结果
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4〕68号)的有关规定,将验收结果报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竣工验收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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