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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测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时间:2023-06-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质量检测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36号)有关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一)检测单位责任

(1)检测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承担检测业务,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2)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质量检测试样的取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3)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4)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5)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二)检测单位权利

检测单位应当将工程存在的安全问题、可能形成的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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