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控制手段
质量控制应从设备和材料采购开始,包括: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先后顺序、工艺要求等;隐蔽工程、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整个工程项目的最终检验和试运行等。质量控制必须与控制手段相结合,才能达到质量控制目的,控制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合同控制手段
主要利用合同对质量进行的有效控制,在合同范围内进行质量管理。在合同中应规定项目管理者对质量绝对的检查和监督权力。
(1)合同中明确质量目标。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质量要求、质量标准、检查和评价方法,奖惩办法和标准,十分清晰的明确在合同、委托书或任务单中(不能用含糊不清、笼统的质量要求或标准)。清晰明确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包括说明文件、图纸、规范、工作量表等应正确、清楚、详细,前后无矛盾,质量目标表述清晰;应明确定量化的、可执行的、可检查的指标,防止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争执。
(2)合同中界定质量责任。在合同中清楚界定施工承包商的质量责任,赋予项目管理者以绝对的质量检查责任,并明确质量检查方法、手段及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
(3)合同中明确执行制度。在合同中明确材料采购、图纸设计、工艺要求的认可和批准制度,即建筑材料采购前先送样品确定认可;工程设计图纸使用前先批准。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项目法人,对不符合质量的工程材料、工艺的处置权和奖罚措施,及合同违约的处罚方法,并按合同约定坚决执行。
(4)合同中规定承包方式。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中,将工程多层次的分包、或将工程肢解得太细发包,会严重损害工程的质量,在合同中应规定工程承包方式,确定哪些不能分包,哪些可以分包及分包有关要求。
2.资金控制手段
利用工程建设资金控制质量,主要利用工程量计量、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对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对未经质量检查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不予计量、不予验收、不进行结算工程价款。利用经济杠杆进行质量管理。
(二)质量检查内容
项目法人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调动各方参建单位的一切积极因素,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规定,严把工程建设各阶段质量关,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从细微处查起,不放过任何一处质量隐患。
1.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范围是否与承接的工程等级相对应,施工单位依法分包的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严禁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承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施工任务;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各种质量管理、控制、检查制度;施工单位是否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以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施工;是否对其施工的水利工程质量负责;现场工程质量是否有人管。
2.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措施
在工程招标投标阶段,项目法人应对各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的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保证方法进行认真检查,并由专家审查这些措施和方法的科学性、安全性和适用性,以此作为选择承包商的依据;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参数、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等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在批准后实施,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在施工期间,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及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特别是重要隐蔽工程、工程重要隐蔽部位的单元工程施工方法、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
施工单位在接到开工报告通知84天内,是否将《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报告内容主要为是否包括:施工单位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内容。
3.检查施工单位执行设计文件情况
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执行设计文件质量要求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对设计意图理解情况,对存在异议的设计图纸与设计单位人员及时沟通情况;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是否存在修改工程设计、存在偷工减料问题。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存在差错,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得擅自处理。
4.检查施工质量外部条件
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保证工程质量的外部条件进行检查,检查构成工程建设要素、质量指标的合格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施工单位辅助设施准备情况。如施工单位砂石料供应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及场内交通、供风、供电及附属工程及大型临时设施,防冻、降温措施,养护、保护措施,防自然灾害预案等施工辅助设施的准备情况。
(2)项目法人应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质检机构进行核查,包括:设备、仪器、人员素质、数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后的需要;质量检测、试验人员的专业、素质、数量配备应满足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质量、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试验仪器、设备应经过计量部门鉴定论证。
不具备检测、试验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监理单位对工地试验室的核准意见应备案归档。(www.xing528.com)
5.检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要求由每个具体的实施者实现,施工单位作为其中的主要具体实施者,其质量管理行为决定工程质量优劣。要保证质量,必须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的质量责任落实到每个具体的实施者,因此,项目法人应经常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进行检查。检查、考核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验工作进展情况;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是否进行了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落实“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公司质检科终检”的“三检制”落实情况;按照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及时对工序质量、单元工程质量进行等级评定等情况。当工期拖延、费用超支时,要防止施工单位为了追求高效率和低费用而牺牲质量,以牺牲质量为代价赶工。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6.检查施工单位对测量网络布设情况
施工单位应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及其测量资料,布设施工单位现场、自己使用的工程施工测量控制网络,并将测量措施报告、有关测量资料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项目法人应督促监理机构,指示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或联合)对工程施工测量控制网络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时,必须按要求进行补测和修正。
检查施工单位对测量基准点的布设和复核情况,看是否引用绝对高程,如果测量用基准点使用相对高程或临时高程或独立高程,应换算成绝对高程。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应满足多角度、全方位、方便施工等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在此基础上完成施工区原始地形图的测绘。
7.检查建筑材料质量
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建筑材料费用占工程费用大部分(50%以上),是构成工程实体的重要成分,它决定了工程内在质量,材料不合格必然导致工程不合格。因此,建筑材料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材料质量控制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合同中明确质量要求。项目法人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项目建筑材料采购合同中,应申明工程项目所需材料的品种、规格、规范、标准等质量要求;用途、投入时间、数量说明清楚,并作出材料计划表。
(2)择优选择供货商。供应商通常是很多的,项目法人在选择建筑材料供应商时,应对各种供货质量进行深入、详细了解,多收集一些说明书、产品介绍方面的信息,做到“货比三家”选其优,方法有以下几种。
1)对照样品查验来货。采购前要求材料供应商提供样品,特别对施工单位(或分包商)自己采购的材料,更应该查看建筑材料样品。样品认可后封存,在货物到现场时,再与样品作对比检查。防止材料供应商“掉包”,以次充好。
2)尽量固定供货单位。尽可能选择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材料供应商。一个大型的材料供应商已形成一个强大的供销网络,周围建立了一些长期的合作伙伴,这样做的好处是:有利于保证质量、保证供应、抗御风险。
3)查看产品证明材料。要求材料供应商提供产品证书,如官方认可的质量系统文件和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书。也可以走访其他用户对其产品进行旁证。
4)跟踪检查生产过程。对重要的、大批量物资供应或专项物资供应,项目法人可派自己的质量检查人员,在材料生产厂进行检查产品质量及查看生产管理系统,验收产品;如果工程建设需要新型产品或特供产品,还可与供应商或其生产厂家一起研究质量改进措施。
5)考察供应可靠程度。项目法人应对材料供应商的生产(供应)能力,现已承接的业务数量,供应时间等可靠度进行考察、论证,看其是否能保证工程质量和供货时间。通常超过能力进行生产,供应时间不能保证,质量也不能保证。
(3)入库和使用前的检查。检查施工单位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情况并作出评价,保存记录。不合格的材料不得进入工地,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
(4)检查施工单位对建筑用材的检验情况。项目法人应检查施工单位对建筑用材的检验情况,包括: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是否具有合格证;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检测项目、数量应满足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检验结果是否有书面记录,各项检测记录是否及时、齐全,记录、校对、审核等签字手续是否完备,监理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检;是否按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对有关材料留取试块、试件;是否在项目法人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进行,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上述物品,不得使用。
8.检查施工单位施工工序质量管理情况
项目法人应严格施工工序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各个工序的建设程序,认真执行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各项环节相互衔接的顺序,对工程项目的每道施工工序认真进行检查,严禁逆反、倒置,上一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项目法人应重点检查工序验收手续是否齐全。
9.检查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质量保证情况
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是工程质量的内在关键,不可忽视。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掩埋、覆盖。经施工单位自行检查确认的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在已具备覆盖条件24h内,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机构到施工现场检查,当确定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时,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施工单位才能进行覆盖,事后对质量有怀疑时,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施工单位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直至揭开重新检验。
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施工情况,及对监理机构对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质量的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工程建设内无质量隐患。
10.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项目法人应组织质量监督机构主持工程外观实体质量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抽检应以基础处理、工程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工程、关键工序为重点;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工序质量和实体质量进行自检;监理单位应及时进行核验,并按规定进行抽检,按照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及时对工序质量、单元工程质量进行等级评定。
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应及时记录、备案、报告,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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