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质量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各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在保证工程或产品质量方面的任务、责任、权限、工作程序和方法,按照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实施细则开展有效的工作,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一)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
项目法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负总责,处于主导地位。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应设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随时对实施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对工程规模大、技术要求高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立质检部门,其他工程应有专人负责质检工作;项目法人应制定周密的质量管理实施计划,以实施计划约束、落实质量标准,促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有绝对的质量检查和控制权,这种检查和控制权利应在合同中明确,包括:质量控制权力和责任、主要控制过程、工程的检查验收等。包含专业分项的质量检查标准、过程、要求、时间、方法。对质量文件的批准、确认、变更的权力;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包括材料、设备、工程)的处置权力;在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对隐蔽工程有验收权利,不经签字不得覆盖;对重要施工工序有验收权,不经验收下道工序不能施工。
检查包括常规检查、专项检查、非常规检查、现场检查以及现场以外的结构件、设备、生产场地检查。对每一项检查应确定查什么,怎样检查,在何处何时查,谁检查谁,检查频度。
(二)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
此部分内容详见本章第六节“项目法人在施工监理中的主要工作”有关论述。
(1)监理机构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制订《监理规划》、《监理大纲》,针对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监理实施细则》,并据此实施。
(2)监理人员应按规定进驻施工现场,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
(3)监理工程师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并作好旁站监理记录,对施工单位自检行为进行鉴证。
(4)监理机构应及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核实,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受项目法人委托及时组织分部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并参加其他不同阶段的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
(6)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缺陷应进行登记,消除缺陷手续应当完备,应坚持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备案制度。
(7)《监理日记》、《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单元工程质量、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工程质量分析等有关工程质量情况。
(三)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保证职责,按照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对自己承担的工程负责施工质量保证,施工单位应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水利工程施工中的质量管理,是对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不仅要保证工程的材料、设备、工作、工艺等各个要素符合合同、设计文件等规定要求,而且要保证各施工阶段符合质量要求,即从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整个工程质量均符合质量要求,使工程达到预定的功能。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资质
施工单位的资质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先决条件,没有合格的资质谈不上合格的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范围应与承接的工程等级相对应,施工单位不得超越资质、借用或出借资质承接工程建设任务。
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有关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程范围有如下标准。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种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工程的施工。工程内容包括:不同类型的大坝、电站厂房、引水和泄水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基础工程、导截流工程、砂石料生产、水轮发电机组、输变电工程的建筑安装;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压力钢管、闸门制作安装;堤防加高加固、泵站、涵洞、隧道、施工公路、桥梁、河道疏浚、灌溉、排水工程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库容1亿m3、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工程的施工。工程内容包括:不同类型的大坝、电站厂房、引水和泄水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基础工程、导截流工程、砂石料生产、水轮发电机组、输变电工程的建筑安装;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压力钢管、闸门制作安装;堤防加高加固、泵站、涵洞、隧道、施工公路、桥梁、河道疏浚、灌溉、排水工程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库容1000万m3、装机容量1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工程的施工。工程内容包括:不同类型的大坝、电站厂房、引水和泄水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基础工程、导截流工程、砂石料生产、水轮发电机组、输变电工程的建筑安装;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压力钢管、闸门制作安装;堤防加高加固、泵站、涵洞、隧道、施工公路、桥梁、河道疏浚、灌溉、排水工程施工。
(2)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坝型的坝基处理、永久和临时水工建筑物及其辅助生产设施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70m及以下各类坝型的坝基处理、永久和临时水工建筑物及其辅助生产设施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50m及以下各类坝型的坝基处理、永久和临时水工建筑物及其辅助生产设施的施工。
(3)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堤防的堤身填筑、堤身整险加固、防渗导渗、填塘固基、堤防水下工程、护坡护岸、堤顶硬化、堤防绿化、生物防治和穿堤、跨堤建筑物(不含单独立项的分洪闸、进水闸、排水闸、挡潮闸等)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2级及以下堤防的堤身填筑、堤身整险加固、防渗导渗、填塘固基、堤防水下工程、护坡护岸、堤顶硬化、堤防绿化、生物防治和2级及以下穿堤、跨堤建筑物(不含单独立项的分洪闸、进水闸、排水闸、挡潮闸等)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3级及以下堤防的堤身填筑、堤身整险加固、防渗导渗、填塘固基、堤防水下工程、护坡护岸、堤顶硬化、堤防绿化、生物防治和3级及以下穿堤、跨堤建筑物工程的施工。
(4)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www.xing528.com)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河道、湖泊的河势控导、险工处理、疏浚、填塘固基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2级及以下堤防相对应的河道、湖泊的河势控导、险工处理、疏浚、填塘固基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3级及以下堤防相对应的河湖疏浚整治工程及一般吹填工程的施工。
(5)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水电站、泵站主机(各类水轮发电机组、水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和水电(泵)站电气设备的安装工程。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下的水电站、单机容量1000kW及以下的泵站主机及其附属设备和水电(泵)站电气设备的安装工程。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单机容量25MW及以下的水电站、单机容量500kW及以下的泵站主机及其附属设备和水电(泵)站电气设备的安装工程。
(6)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下的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的施工。
(7)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钢管、闸门、拦污栅等水工金属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及启闭机的安装。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大型及以下钢管、闸门、拦污栅等水工金属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及启闭机的安装。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中型及以下压力钢管、闸门、拦污栅等水工金属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及启闭机的安装。
(8)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有压或明流隧洞工程和与其相应的进出口工程的开挖、临时和永久支护、回填与固结灌浆、金属结构预埋件等工程,以及其辅助生产设施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过流断面不大于50m2的各类有压或明流隧洞工程和与其相应的进出口工程的开挖、临时和永久支护,回填与固结灌浆、金属结构预埋件等工程,以及其辅助生产设施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过流断面不大于28m2的各类有压或明流隧洞工程和与其相应的进出口工程的开挖、临时和永久支护、回填与固结灌浆、金属结构预埋件等工程,以及其辅助生产设施的施工。
2.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机构
施工单位应落实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及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管理和检查人员,明确各类部门、人员的职责权限、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施工单位应实行质量体系认证贯标,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施工单位设立的施工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应符合“高效精干、严密系统”原则,部门设置和技术力量应满足工程施工管理要求;施工单位派驻到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和资格应与施工合同文件中承诺的一致;应明确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部质检机构人员的专业、素质、数量应满足质量要求。
3.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经理部应健全有关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应建立质量管理控制制度、质量检查制度和技术管理制度,通过生产过程的内部监督、调控及质量特征的检查达到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环境保护措施及规章制度;应制定项目经理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有关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做到现场工程质量有人管。
4.施工质量外部保证条件
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保证工程质量的外部条件,包括构成工程建设要素、质量指标的合格情况。
(四)政府质量监督体系
此部分内容详见第五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政府质量、安全监督”有关论述。
(1)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强制性监督,对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监理机构的质量控制体系进行监督。
(2)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质量监督员,实施以抽查为主的工程质量监督。
(3)质量监督机构应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并按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内容和要求,对工程各参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并应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纠正措施。
(4)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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