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支付流程

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支付流程

时间:2023-06-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程价款结算是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合同价款,依据约定及合同约定,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进行结算。项目法人财务部门在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时,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

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支付流程

工程价款结算是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合同价款,依据约定及合同约定,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进行结算。

(一)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规定

1.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价款结算与其他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一样,均以一个合同项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单位,结算项目和合同项目要相互对应(合同外项目按合同变更处理价款结算要单独反映)。主要结算依据有以下几种。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招标投标文件、补充协议。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七条规定:项目法人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4)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其他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通知、监理现场签证、与工程量预算定额相关的文件资料。

(5)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2.工程价款结算原则

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复的概算项目,定期结算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一致。

(1)工程价款支付条件。项目法人财务部门在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时,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设备、材料贷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工程价款支付凭证中应附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量清单和月支付审核汇总表。

项目法人与施工、设计、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项内容。

(2)工程价款支付注意事项。项目法人不得在未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安排实施建设、结算工程价款;项目法人不得以工程预付款形式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施工进度款;账面记录完成投资额应与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一致;不得用国债资金支付非主体工程项目或用工程建设资金支付概算外、合同外项目;严禁虚报工程建设资金;不得以工程预付款形式支付工程款长期挂往来账

3.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价款结算按完成多少工程量,结算多少价款的原则办理,有以下几种方式。

(1)竣工一次性结算。施工单位所需资金由银行贷款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或对于工期较短,施工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程,当年能完工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完工后一次性工程价款结算,按结算量计入工程成本,并抵扣全部预付工程款。

(2)分段按照工程形象进度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确定工程价款结算时点,工程建设达到一定的形象进度时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但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90%。

(3)按月结算与支付。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即每月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竣工后算清的办法。月支付进度款步骤:施工单位月初提交上月进度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并返回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计算工程款提交正式月进度支付申请→监理工程师核实工程量和应付工程款→项目法人支付工程款。

(4)定期结算。对工程量大、工期长的工程,根据工程特点确定一个结算周期,按此周期定期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此项目可按合同约定预付施工单位部分备料款(包工包料),月终按实际完成的95%结算并抵扣预付款项,此种结算方法是当前普遍使用的结算方法。

(5)合同外项目价款结算。结算项目外增加的结算,即合同外项目价款结算。由于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变更,而增加的工程款要以变更内容和实际增加的工程量为依据,经监理签证、确认后按内部管理程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6)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法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项目法人(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将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项目法人(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项目法人(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项目法人(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工程价款结算程序

项目法人财务部门支付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资金时,应按照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应符合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有关规定。

(1)申报。施工单位或承包商申报(提供结算税务发票)。

(2)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监理工程师须审查并签字,同时附有本次结算工程量及证明材料。

(3)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项目法人有关工程、合同等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4)审批。单位领导审批签字。

5.工程价款资金支付形式

工程价款结算资金以银行转账、汇票、汇兑等为主要支付形式,严禁以现金和现金支票形式支付工程款和材料款。

(二)工程款预付

1.工程款预付条件

工程款预付应按照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有关规定:“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和保险公司的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工程材料预付款,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了相关条件后,施工单位可向监理单位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

2.工程款预付时间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项目法人(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项目法人(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项目法人(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项目法人(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项目法人(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3.工程款预付比例

项目法人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时,必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办法、时间及程序进行支付,并按照合同规定在工程价款结算时进行抵扣。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有关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实行招标投标承包方式建设的项目,其工程预付款一般应控制在工程总价款的10%~15%以内。(www.xing528.com)

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预收备料款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织材料供应和预付施工单位备料款的限额,必须控制在年度建安工作量的25%以内。

4.预付工程款抵扣

随着工程的进展,项目法人应根据合同规定预付款或预付备料款的数额和抵扣的时间、次数,以冲抵工程款的形式陆续抵扣,原则上工程完成30%~60%时开始抵扣预付款。预付款应在工程完工前3个月内扣完。施工单位在收到备料款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开工的,项目法人应收回预付的备料款。

实行招标投标承包方式建设的项目,待工程完成30%~60%时开始抵扣预付款。预付款应在工程完工前3个月内扣完。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法人(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三)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1.工程量计量

(1)计量原则。监理工程师在进行工程量计量时应遵循的原则:计量的项目必须是合同中规定的项目;计量项目应确属完工或正在施工项目的已完成部分;计量项目的质量应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计量项目的申报资料和验收手续应该齐全;计量结果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双方确认;实际测量完成的工程量必须与工程量表编制时采用的方法一致。

(2)计量内容。永久工程计量(包括中间计量和竣工计量);施工单位为永久工程使用的运进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永久设备的计量;其他额外工作的计量。

(3)计量方法。现场测量,即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情况,按规定的方法进行丈量、测算,最终确定支付工程量;按设计图纸计量,即根据施工图对完成的工程进行计算,以确定支付工程量;仪表测量,即通过仪表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确认的工程量直接作为支付工程量,施工单位据此提出支付申请;个别项目采取包干计价方式计量。

2.工程量计算

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有关规定,应做到以下几点。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项目法人(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项目法人(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项目法人(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项目法人(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项目法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项目法人(发包人)不予计量。

3.工程进度款支付要求

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有关规定,应做到以下几点。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项目法人(发包人)在每月末按监理单位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并附有工程量月报表。监理单位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项目法人(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项目法人(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项目法人(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项目法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项目法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项目法人(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项目法人(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工程竣工结算

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有关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程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竣工结算步骤: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移交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颁发移交证书→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表→监理工程师开具付款证明→项目法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2.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项目法人(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承)包人审查的基础上,项目法人(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项目法人(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3.工程竣工结算时间

(1)审查期限。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项目法人(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项目法人(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项目法人(发包人)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时限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以下,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2000万元,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2000万~5000万元,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0万元以上,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2)竣工结算时限要求。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有关规定: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项目法人(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项目法人(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项目法人(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项目法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项目法人(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项目法人(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包、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4.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方式

项目法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上述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项目法人(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5.索赔价款结算

索赔是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因对方不履行既定义务,或者由于对方的行为使权利人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补偿损失的权利。发包人、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