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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的前期工作监督与检查责任

时间:2023-06-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前期工作投资计划检查监督水利部有关单位和各流域机构负责对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并承担监督责任。

投资计划的前期工作监督与检查责任

(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资计划管理要求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项目管理,中央下达的资金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相关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和施工定额使用,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省级和省级以下等地方配套资金可用于主体工程以外的项目使用;非生产性项目计划,也必须严格按工程批准内容和计划执行,专款专用且只能用于批准的建设内容;工程建设资金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不得扩大建设规模,不得提高定额标准,不得越权调整计划,不得将基建投资挪作他用、不得不合理压价和提高工程单价等。

项目法人要加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二)投资计划管理程序

计划管理工作程序: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批复年度内工程项目计划→批准项目开工时间→跟踪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计划编制与下达

1.投资计划编制单位

(1)中央项目。中央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要求,组织项目法人编制。

(2)地方项目。地方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2.投资计划下达方式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到水利部。水利部逐级下达到项目法人;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下达到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流域机构。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下达到项目法人。

(四)投资计划管理措施

工程概算总投资是决定工程建设项目规模的主要指标。整个工程投资计划管理的最终目的,是控制工程总投资不突破国家批准的概算,整个工程投资计划管理的核心,是在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概算内,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程建设内容。工程建设期间,投资计划管理日常工作的重点是对年度内的工程项目进行投资控制,通过各个年度投资计划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总概算目标的实现。整个工程投资计划管理有如下措施。

1.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概算执行

整个工程投资计划控制措施之一是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概算执行,力求各个单项工程不突破分项概算,如果某个单项工程受客观影响必须增加投资的,需用节约其他单个项目投资来填补这个项目超出的投资,保证整个工程投资不发生变化,达到控制总概算的目的。

工程投资控制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利用“合同”对工程总投资进行控制,使得实际完成工程量控制在合同范围内,从而达到控制整个工程总投资的目的;第二道防线,利用“项目管理预算”对工程总投资进行控制,在编制项目管理预算时,按照招标工程量和实际施工方案编制,额度略大于合同额,将主体工程的合同变更和索赔,根据预测控制在预算范围内;第三道防线,用“动用可调剂预留费用”对工程总投资进行控制,结合中标情况编制项目管理预算,与预算比较,节约部分投资,在发生重大设计和施工变更时,项目法人可以随时使用,保证投资最终不突破概算。

2.严格控制预备费开支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于个别单项工程项目,确需调整单项工程投资额度,或者概算外项目需要动用预备费的,均应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

3.跟踪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随时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不合理的支持及时进行控制和制止。

4.定期总结

定期对工程项目投资进行分析和总结,找出不足和差距,积累经验,为下一个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奠定基础。

(五)前期投资计划管理

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要明确项目责任人,加强水利基建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质量负总责。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必须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单位、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统称项目责任单位)承担,项目执行中要严格设计、校审签字制度,保证前期工作每一个环节责任到人。

1.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要求

项目法人和行政领导责任人,要按照轻重缓急和各专业工作进展的情况安排经费计划,保证前期项目工作进度和质量;前期工作投资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挪用,不得随意调整,对需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应由项目主管单位报水利部审批。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中央安排水利前期项目工作经费的项目设立专门账户,不得多头开户、转户存储、与其他资金混用,确保前期工作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

对重大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项目主管单位要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并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征求专家意见,提高前期工作科技含量。

2.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方式

在设计工作满足工程进展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勘察、设计费用。首先要根据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设计,确定工程建设所有单项工程勘察、设计任务量清单,再依据相关专业、行业的取费标准计算相关项目的勘察、设计费额度,最后根据工程总进度安排,把所有项目纳入分年度投资计划,经汇总平衡后,确定勘察、设计费的分年度投资控制计划,在工程建设期分年进行控制管理。

3.前期工作投资计划检查监督

水利部有关单位和各流域机构负责对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并承担监督责任。

定期检查以下内容:项目经费的到位、使用、完成情况;与经费对应的工作进度、工作量和质量情况;有关委托合同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执行中各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设备配置情况;集资项目的地方前期工作经费到位情况。

(六)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部门,是各级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的责任单位,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和检查监督。

1.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目标(www.xing528.com)

年度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概算总投资管理的前提下,进行分项概算、单项概算的控制、管理和对资金使用动向的管理。年度投资计划控制的目标是为了保障投资重点,把握资金流向,确保总体建设目标和年度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2.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条件

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水利部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或对于具体项目提出的当年申请中央投资补助的请示报告;应急项目要有批复的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年度应急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项目法人在编制下一年度建议性计划和下一年度框架性计划时,要说明地方配套资金的具体来源,并出具证明,确保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投资同步到位,地方配套资金不能落实的项目、未按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和建设标准而编制的建设项目,不能列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

3.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单位

(1)中央项目。中央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上报水利部;水利部在宏观调控、综合平衡基础上,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地方项目。地方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其中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须报送有关流域机构审核,省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没有流域机构审核意见的地方项目年度建议计划不予受理。

(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根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2907号)规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水利部。

4.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方法

项目法人在编制下一年度建议性计划和下一年度框架性计划时,要根据投资总概算和中央补助投资规模,按施工总工期和工程建设内容,有的放矢地安排当年的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合理分配年度投资,按照轻重缓急将年度项目以一个季度为投资控制时段,将投资分解到月,在工程项目安排上以主体工程投资为主。

对用于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非直接投资费用项目的投资计划管理,应根据国家批准的概算及工程规划建设任务和总体进度安排,合理确定分年度人员投入数量,然后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员经费标准,核定分年度管理费控制额度,在项目概算投资额度下平衡确定分年控制计划,最后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情况,合理调整各年度间的控制指标。

5.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原则

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遵照保重点、保续建、保收尾,优先安排在建水利项目,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满足列入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和专项规划及水利发展中期、长期规划并经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批复确定的项目,已完成前期审批程序、符合开工条件。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和建设标准进行编制,不得超越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和建设标准。

6.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内容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建设规模、设计工程量、总投资、投资来源、前期工作状况;已完成投资和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等建设内容;建议计划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量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等。

年度投资计划表格,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主要填写《××××年在建大中型项目建设情况调查》表、《××省××××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议计划》表。表格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名称(写工程全称并与批复工程初步设计名称一致)、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改建等,除险加固属于改建)、建设规模(水库库容等,与批复工程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一致)、建设起止年限(按工程施工总工期或投资安排年限填写)、投资来源(按总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地方配套、银行贷款等渠道填写)、至上年度累计完成投资(截至上年末,累计完成投资情况,按总投资、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填写)、申请投资建议、主要建设内容等。

7.申报年度投资计划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出具的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省级和地方有关部门对建设投资的承诺文件;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进度;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建议;附件: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工作总结。

(2)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鉴定报告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鉴定成果的核查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水库管理投资改革实施方案和进度;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

8.投资计划下达

(1)投资渠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专项规划》,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央资金由中央水利基建投资安排;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央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2)下达方式。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分两条线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独家下达或与水利部两家联合下达,逐级到县级计划和水利部门,资金预算由财政部门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定额补助方式,逐级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资金下达后,项目法人应及时与县计划、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衔接,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或资金,及时与计划、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的请款工作、办理请款手续,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专户。

年度投资计划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原下达投资计划的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和调整,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3)有关要求。水利部流域机构、各省、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中央投资计划后,要尽可能减少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层次和环节,特别要及时转下达中央下达的地方配套投资计划,并在转下达计划时对中央下达的地方配套投资计划予以落实、分解,明确省、市、县应配套的资金额度;转发过程中不得擅自减少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指标。

中央下达的资金,项目法人要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和施工定额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建设资金;不得建设计划外工程;不得扩大工程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

(七)投资计划的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计划管理,制订计划管理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逾期不改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1.监督检查部门

水利部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计划检查监督;流域机构对所在流域的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负有直接检查监督责任;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由省级计划和水利部门负直接检查监督责任。

2.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国家有关计划管理规定的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管理等情况,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与工程量完成情况,包括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不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单价等。

3.整改落实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每个季度末上报的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投资计划安排和执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出具整改意见通知,督促项目法人进行整改,对未进行整改或对地方配套投资到位不足的,在必要时可采取调整计划或停止安排计划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或督促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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