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类型
1.按招标方式分
(1)公开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通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应急度汛项目;其他特殊项目。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工程建设全过程招标。
(2)勘察设计招标。
(3)材料、设备供应招标。
(4)工程施工招标。
3.按工程的施工范围分
(1)全部工程施工招标。
(2)单项或单位工程招标。
(3)分部工程招标。
(4)专业工程招标。
4.按招标的区域分
(1)国际招标。
(2)国内招标。
(3)地方招标。
(二)招标范围和规模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14号)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如下招标范围和规模。
1.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规模标准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3项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3.不需招标的项目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14号)规定,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2)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3)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4)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6)其他特殊项目。(www.xing528.com)
(三)招标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工程特点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组成情况,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分为勘察设计标、建设监理标、施工标、物资采购标等标段,每个标可根据需要再分为若干个标段。主要标段应当具备的如下条件。
1.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如下3项:即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2.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如下3项:即初步设计已经批准;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项目已经列入年度计划。
3.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如下5项:即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经有明确安排。
4.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如下3项:即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经基本确定;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其环节多、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
1.自行办理招标
(1)自行招标具备的条件。招标人自己符合自行招标条件可自行组织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14号)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具备的条件: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2)自行招标需报送的材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14号)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其他有关材料。
2.委托代理招标
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人员力量和招标经验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目前,国际上一些大型的招标项目的招标工作通常由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代为进行。国内也相继出现了水电工程建设招标公司、机电设备招标公司、设备成套公司等专业招标代理机构。项目法人(招标人)自己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可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且具有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绩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1)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 第21号)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2)招标代理有关要求。项目法人(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项目法人(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由自己自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给项目法人(招标人)施加各种压力,迫使其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法人(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工作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分清责任,避免越权代理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保证招标代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招标程序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14号)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有如下程序。
(1)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具体工作安排等。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5)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6)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7)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8)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9)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1)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12)组织开标评标会。
(13)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14)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15)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16)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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