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9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一)设计变更分类
设计变更一般情况下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非重大设计变更两类。
(1)重大设计变更。根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三十条规定,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2)非重大设计变更。在上述重大设计变更范围之外的设计变更为非重大设计变更。
(二)设计变更的范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或增加合同外的任何一项工作。
(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和性质。
(4)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经批准的施工顺序。
(6)增加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
(三)处理设计变更有关要求(www.xing528.com)
(1)设计变更的程序应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并作为工程结算的证据。
(3)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原则。
(四)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处理程序
(1)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对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的意见,由项目法人审查同意。
(2)项目法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经项目法人同意后,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原设计单位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并经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图章,报送项目法人。
(3)项目法人确认并同意后,项目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核实,对施工单位下达工程变更令,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在14天内对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经项目法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4)施工单位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否则,该项设计变更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五)设计变更的审批
根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三十条规定: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一般的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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