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水利建设中的开工申报及要求

水利建设中的开工申报及要求

时间:2023-06-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做好开工管理工作,对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一)开工申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包括以下有关要求。开工报告已批复。项目法人应自开工申请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水利建设中的开工申报及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建设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做好开工管理工作,对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规定,项目法人应在政府参与投资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开工前(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提出开工申请,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

(一)开工申报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包括以下有关要求。

1.开工条件

(1)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2)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准;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且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主体工程3个月施工需要。

(3)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能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4)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5)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成,并经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确认。

(6)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设项目征地和移民拆迁安置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讯、道路畅通和场地清理、平整”等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施工准备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已具有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设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已经具备。

(8)建设项目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或已采购,能够满足主体施工需要。

(9)开工报告已批复。

2.开工申请报告内容

(1)工程概况。

(2)项目法人机构和人员情况。

(3)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情况;供图协议签订及施工详图供图情况。

(4)投资落实和资金到位情况。

(5)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情况。

(6)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招标和合同签订情况。

(7)征地移民工作完成情况。

(8)施工准备完成情况和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情况。

(9)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10)附录材料。(www.xing528.com)

附录之一: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

附录之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附录之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附录之四:质量监督书。

附录之五:施工图供图协议。

附录之六:监理合同及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附录之七:征地审批手续。

附录之八:其他证明材料。

(二)开工报告审批

1.审查、审批时限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到项目法人报送来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后由该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批单位审批,审批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2.审批权限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中包括以下有关规定。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由水利部负责审批。

(2)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水利部直接管理或总投资不小于2亿元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3)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总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4)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和一般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开工时间确定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开始的施工日期既为开工时间;不需开槽的工程,以正式打桩作为正式开工时间。

项目法人应自开工申请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在3个月内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批准延期时限的,开工审批文件自行废止。两次延期后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重新申请开工。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重新申请开工。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开工审批文件废止后仍开工或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