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中的职责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12部分。
(2)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3)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等报批手续。
(4)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组织工程建设,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5)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严格按照批复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6)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协调内容有以下10个方面(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是在原有水库工程上进行除险加固,因此,与新建水利工程相比有些内容可以省略)。
1)征地和移民安置:征地规划、用地移民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项目法人要争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征地、拆迁、移民工作的支持和协作。
2)原材料等供应:原材料、燃料来源确定;供应能力分析、确定;确定供应方式;进行原材料供应资源规划等。
3)动力供应:水源、电源及其线路供应、供应方式确定、供应指标确定。
5)集散条件:交通储运条件建设;站、场等设施建设。
6)外部配套条件:热、气、汽等供应,或水、电、气等接入系统建设。
7)重大设备:工程中的重大设备或特殊装备预安排。(www.xing528.com)
8)工地消防设施:项目法人与消防部门协调,配置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并请消防部门检查、认可。
9)环境保护:项目法人要敦促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注意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及做好水土保持。
10)与社会团体配合:项目法人应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工程建设的关心和支持,特别与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联系通道,积极介绍工程建设进展和管理措施、征地移民工程动态,争取有关部门的指导、援助和支持,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 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 第15号)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等有关规定,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各参建单位质量终身责任人及其所应负的责任。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自觉接受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审计和稽察。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稽察和监督、检查的重点。水利部统一负责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在项目实施阶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工程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和使用、合同执行管理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稽察,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项目法人应定期向其报告建设情况,并应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稽察和审计等工作。
(11)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并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对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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