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雏形到健全”的演变过程,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正在不断完善。
(一)形成项目法人责任制雏形的时间
1982年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首次引进了招标承包和以项目业主责任制为中心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项目法人责任制形成雏形。
(二)提出项目业主责任制的时间
1992年11月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2〕2006号)中指出:“从1992年起,新开工和进行前期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并将项目业主定义为:“是指由投资方派代表组成,从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及债券本息等全面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的项目(企业)管理班子”。
(三)正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文件规定时间
1.初次确定时间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水建〔1995〕129号),水利部第一次把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重要性、项目法人的职责范围及组成等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
2.具体规定时间
1996年4月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以《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对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设立和组织形式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3.明确实施时间
1997年10月28日,国务院印发了《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将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功能和作用划分为甲、乙两类,进一步对甲类、乙类水利建设项目明确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www.xing528.com)
(1)甲类、乙类水利建设项目的划分。
甲类项目:为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
乙类项目:为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项目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
(2)甲类、乙类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甲类项目:甲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从中央和地方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明确政府机构或社会公益机构作为甲类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风险;甲类项目(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内容、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项目法人即项目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设立为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与项目法人的组建原则、职责基本一致。
乙类项目:乙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集。乙类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项目法人对乙类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四)走向正规化的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文件规定时间
(1)2000年7月1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要求在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并对中央和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及主要职责作出了规定。
(2)2001年3月9日,水利部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中,对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进一步作出了详细规定。
截至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已基本上得到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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