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社会控制就是社会组织体系运用社会规范以及与之相应的手段和方式,对社会成员(包括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及社会组织)的社会行为及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和制约的过程。社会控制的实质是维持社会秩序,主要手段有组织控制、制度控制和文化控制,是利用共享的价值观、有效的制度和组织、统一的行为规范(包括法律、规则、习惯、传统等),通过外在的强制和内在的认同两个主要机制,达到约束行为、维持相互依赖、保持沟通、推进不同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相互合作的目的,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持和有序的变迁过程。
从我国新老水库移民的现状来看,我们对移民的社会控制手段还很单一,没有纳入系统的社会管理,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在移民管理上严重缺位,导致移民管理呈现出一种严重的无序化倾向。调查显示,有一部分移民甚至存在无固定住所、无户口、无身份证等状况,他们往往既没有地缘的归属,也没有行政的归属,不管是国家政权机关还是社区自治组织都无法对其实施正常的社会管理,由此造成这部分移民游离于社会之外,既不享受社会福利也不承担具体的社会义务,久而久之,他们对国家失去忠诚感,对他人失去信任感,法律意识淡薄,权利义务观念模糊,成了现代国家的“自由人”。据一些地方政府反映,那些返迁的移民最难管,由于他们在当地没有户口,当地政府很难对其实施一般的社会管理,有时候甚至是放弃管理。所以,用当地的话说,返迁移民一般都很“横”,打架斗殴、偷鸡摸狗的事情时有发生。更严重的是,这些移民居无定所,当地政府机关很难掌握他们的生育状况,超计划生育现象十分普遍。而且,由于他们在当地并没有户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地政府不对这部分移民超计划生育承担责任,因此,有的地方政府往往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我们调查发现,最多的一对夫妻竟然育有11个子女。原本生活就十分困难,还要负担这么多子女的养育,由此堕入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怪圈,为未来的社会安定埋下了隐患。(www.xing528.com)
上述现象正是社会学上所说的“控制失灵”。由于移民在搬迁安置的过程中,原有社会规范在新的环境下已经失去了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再具有引导与制约社会价值观和社会行为的功能,而与新形势相适应的社会规范尚未建立或虽已建立却无相应的约束力,出现社会规范失去控制作用的状况。出现移民“控制失灵”现象的原因十分复杂,但从社会控制的手段来看,我们认为主要还是组织控制缺失或不力造成的。从当前的情况看,移民组织控制缺失或不力主要表现在移民社会管理职能的缺失。目前,从我国移民管理的现状看,1986年前建成的中央直属水库和新修的水利工程移民由水利部管理,三峡移民由国务院直接管理,新修的水电工程移民属于业主管理。国家还没有一个对全国水库移民实行行业管理的统一机构,地方虽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基本上设置了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但所属部门不一,且多为事业编制,有的甚至是自收自支的单位。这种管理格局无疑给移民社会管理带来了诸多难题,主要表现在管理缺位、监管不力。所以,我们以为,要加强移民社会控制,维护移民社会安定,首先应该加强组织控制手段,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实施移民社会管理职能,做到移民社会管理不缺位、不错位。只要加强移民社会管理职能,在保证移民享有基本生活资料的基础上,引导他们恢复和发展生产,引导他们参与社区建设,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享受应有的社会权利,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移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才会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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