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利益协调问题是“搬得出,稳得住”的基本前提,贯穿移民搬迁过程的始终。这些年来,从我们的调查研究和移民来信来访看,凡是利益协调不好的水库,就会有移民不稳定的事件发生,移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就没有保障。所以,移民搬迁安置的第一步是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移民和安置区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协调发展。具体讲,移民工作的利益协调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
一是要做好移民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偿工作的协调,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偿涉及到实物指标的调查、补偿范围(或项目)的确定、补偿标准的制定和补偿兑现的方式等问题。水库淹没造成移民财产的巨大损失,他们原来拥有的土地、房屋、林地、基础设施、公共场所等都将永远消失,不得不在新的环境中重建家园。财产补偿对移民十分重要,是他们重建家园的主要依靠,如何在国家政策的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移民合理补偿是协调移民与业主关系的第一步。但是,目前我们的补偿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我国的移民政策还不完善,有的政策规定甚至存在不切合实际的现象。例如,在补偿标准的计算方面,现行做法并没有按照土地的实际用途进行区别对待,而是按照所在县土地农业单位产量的年均产值计算出一个基数再乘以一个倍数,这就难免出现征地补偿标准不反映实际土地市场价值的问题。又如,在房屋的补偿方面,《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 280—2003)只提到“房屋应按产权、用途和建筑结构进行分类”,在实际的补偿中,往往只根据房屋的类型来进行补偿而没有考虑房屋的具体质量和实际价值。比如,同样是砖混结构的房屋,没有粉刷装修的房屋和装修豪华的房屋同样按照砖混结构房进行补偿,显然失去了以值论价的公平和公正。这些看似“很小”的不公平引起了移民的强烈不满,加剧了移民与业主的矛盾与对立,甚至引发移民群体性事件。
二是要协调好移民与安置区农民的利益关系。从理论上讲,移民与安置区农民并不发生直接的利益关系。但是,移民事实上挤占了安置区农民原有的耕地、园地以及相应的基础设施等公共资源,导致安置区农民基本资源的减少。尽管安置区没有发生水库淹没,但土地调整同样减少了他们的人均耕地面积,减少了他们占有公共资源的人均数量,实际上也是受影响的地区。安置区土地的调整和公共资源的重新分配,同样存在损失与补偿的问题,涉及到利益协调,但我国对安置区的补偿却一直没有重视。改革开放前,地方政府一般是通过国家强制的方式进行土地调整。改革开放尤其是1991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颁布以后,尽管对安置区失地农民也进行了一定的补偿,但补偿标准却不尽合理。建设征地补偿有一个大前提,就是对移民实行“前期补偿、补助,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移民得到补偿后,今后还将继续享受国家的后期扶持政策,而安置区的农民却无法享受这一政策,征地补偿也就明显少了这一项收入。照此计算,安置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应该比库区建设征地的标准高才是合理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其补偿标准却反而比水库移民征地补偿标准低。安置区农民的不满情绪由此而来。尽管在政府的行政强制下调整出了安置用地,矛盾也暂时得到了缓和,但安置区农民内心并未平服。在移民进入安置地之后,安置区农民就把原来针对政府的不满发泄到了移民身上,认为是移民抢占了他们的资源,由此埋下了安置区农民与移民对立的隐患。一旦有新的冲突发生,安置区农民的这种不满情绪就会演化成对移民的仇恨,针对移民的种种极端行为就会出现。(www.xing528.com)
在具体的事例中,由于对安置区移民利益处理不好而引发的移民问题十分普遍,有很多移民就是被安置区农民排挤,甚至恐吓,因而无法安居乐业,不得不返迁,严重影响了移民的稳定与发展。像河南省陆浑水库,动迁之初,有关方面考虑就地后靠的环境容量不足,对部分移民实施了县外安置。由于当时强调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并没有考虑安置区土地的补偿问题,但随着包产到户的实施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安置区农民对移民的排挤越来越严重,大部分移民不得不陆续返迁库区。现在,该库区已陆续返迁了6000多人,给库区的稳定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许多事实表明,安置区农民与移民的利益协调已经成了影响搬迁安置效果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安置好移民,首先需要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在保护好移民合法利益的同时,保护好安置区农民的利益,让安置区农民在利益方面得到补偿,使他们高兴接纳移民的迁入。如果这一层社会关系不理顺,移民就很难在安置区落地生根,就算勉强安置下来,也难安居乐业。为移民与非移民的友好相处及长远发展考虑,协调好各方利益应该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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