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泰国和马来西亚都没有移民法,但是两国强有力的制度化承诺、广泛的公众参与有时弥补了移民法令的缺乏。在泰国,公共部门泰国电力局自从1968年成立以来不断提高和丰富其在移民方面的运作经验,它的每一个新项目的移民政策都在吸收以前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加以完善。该局的移民政策基于与受影响的社区直接协商和一系列综合性补偿方案。一些国家正在推动国家的《非自愿移民法》的准备与颁布进程。
不少发展中国家也已制定了有关非自愿移民的法律。如土耳其颁布了《征地法》和《安置法》。在印度马哈拉施特拉邦,自1976年就有移民法,后被改进的“1986年马哈拉施特拉项目影响人群重建法令”代替。该法令亦适用于灌溉工程,并为向安置受影响人群在灌溉项目控制地区提供替代农田和宅基地提供了操作框架。该法令是基于项目受益人应承担受害人部分代价的原则。在1989~1990年,印度中央邦和卡那马卡施邦提出了类似马哈拉施特拉邦的法规。
泰国和马来西亚都没有移民法,但是两国强有力的制度化承诺、广泛的公众参与有时弥补了移民法令的缺乏。在马来西亚巴当阿依水电站项目中,对受影响的土著人重新安置政策和计划调查细致、准备充分。在泰国,公共部门泰国电力局自从1968年成立以来不断提高和丰富其在移民方面的运作经验,它的每一个新项目的移民政策都在吸收以前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加以完善。该局的移民政策基于与受影响的社区直接协商和一系列综合性补偿方案。(www.xing528.com)
1999年以来,在亚洲开发银行的技术援助下,中国、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孟加拉国、尼泊尔、越南进行了《国家移民政策与实践》研究(RETA 5781),柬埔寨、老挝和上述7国进行了《国家移民法规与行业能力加强》项目(RETA 5935),大大推进了亚洲发展中国家的非自愿移民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能力建设工作。一些国家正在推动国家的《非自愿移民法》的准备与颁布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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