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特殊性原则
水库移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是针对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而产生的特殊群体所实施的一项救济制度,此体系属于水库移民社会保障系统中的社会救助子系统,而社会救助是用以解决在贫困、灾害袭击下,生活在最低生活标准边缘的移民的基本生存保障问题,是移民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3]。移民社会保障体系有其特殊性,所以移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亦有其特殊性,因为水库移民在拆迁安置和生产开发的过程中面临着更大的风险,所以水库移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不能照搬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模式,而应该规避水库移民贫困风险,恢复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水平为宗旨,构建符合水库移民实际情况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2.1.2 动态性原则
水库移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应当具有一定的动态性。首先,由于移民家庭收入和安置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变化,保障对象应是动态变化的;其次,安置区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动决定了水库移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地方经济水平上升了,被救济对象也应享有比原来高的保障待遇,即在安置区社会经济增长的同时,必须考虑如何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便使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移民也能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果实;再次,水库移民所面对的不断变化的风险促使构建一个动态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固定不变的保障体系将无法应对由于保障对象、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和风险变动所带来的变化,继而削弱“最后一道安全网”所发挥的保障功能。(www.xing528.com)
2.1.3 分享水利水电工程效益原则
为了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国家相关部委关于设立库区建设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进行了规定,即从水电工程的发电效益中提取一定的份额用于水库维护和移民问题的解决。水库移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的建立亦应当借鉴这一原则,分享水利水电工程的发电、灌溉、供水、航运等效益,以弥补他们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承担的损失;水利水电工程的效益不应当仅仅只分享到库区建设和移民扶持与开发上,移民贫困问题的解决亦应该分享工程效益,所以提取水利水电工程的部分财务效益,建立用于水库移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专款专用的基金,使移民能够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的形式享受到他们应得的利益,是消除他们贫困风险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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