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是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扶持移民恢复和发展生产,逐步走向致富道路的专项资金。2005年以前我国水库移民后期生产扶持资金来源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1)库区维护基金。1981年由国家财政部等部委颁布设立,为了加强水库维护工作和解决部分库区遗留问题,从有关水电站的发电效益中提取0.001元/(k W·h)。
(2)库区建设基金。1986年由国务院决定从水电站的电费和库区经营的其他收入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库区建设基金。对于水库不发电,其他直接收益不多,而社会效益较大,提取库区建设基金、库区移民扶助金后解决移民遗留问题仍有困难,应按水库隶属关系,分别由水电部和地方安排资金适当解决,主要用于解决1986年以前建成的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和扶持移民发展生产。(www.xing528.com)
(3)后期扶持基金。1996年由国家财政部等部委决定设立后期扶持基金,资金来源从水电站发电效益中提取,最高提取标准不超过0.005元/(k W·h),主要用于扶持1986年以后建成的水库移民发展生产和解决遗留问题,每人250~400元。
(4)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及配套资金。根据中央的政策,各地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了一些补充规定。例如:湖南省根据本省移民人数多(200多万)和公益性项目多的特点,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批复,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提取(至2005年)标准为:1995年前投产的部、省属水电站,按上网电量提取0.02元/(k W·h),其中,0.005元/(k W·h)进入发电成本,税前列支;0.015元/(kW·h)从电价中解决,税前列支。1995年底后投产的五强溪、江垭、凌津滩、大源渡水电站,以及今后新投产的水电站和发电机组按上网电量提取0.02元/(k W·h);上省网的地方中小水电站,提取0.015元/(k W·h),从电价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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