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以国办发 〔1986〕56号文件为标志,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即1986年以前兴建工程的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和1986年以后兴建的工程移民在搬迁结束后实行的后期扶持。从国办发 〔1986〕56号文的下发,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移民安置是负责的,对移民的发展权益也是予以高度重视的。由于国家实行了对老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和新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使水库移民在搬迁后的发展有了保障。
我国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以国办发 〔1986〕56号文件为标志,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即1986年以前兴建工程的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和1986年以后兴建的工程移民在搬迁结束后实行的后期扶持。从国办发 〔1986〕56号文的下发,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移民安置是负责的,对移民的发展权益也是予以高度重视的。为加快解决移民遗留问题,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国办发 〔20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
此外,我国现行的移民后期扶持主要政策依据来源于《条例》和国家计划委员会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计建设 〔1996〕526号文(以下简称“四部委文件”)。《条例》第三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条例》第十七条:“国家设立库区建设基金,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维护和扶持移民发展生产”;《条例》第二十条:“国家对移民扶持时间为五至十年,自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完毕之日算起;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分期分批安置的,自每批移民安置完毕之日算起”;“四部委文件”规定:“为了做好库区移民工作……设立后期扶持基金,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和解决遗留问题……”。(www.xing528.com)
由于国家实行了对老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和新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使水库移民在搬迁后的发展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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