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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高的移民补偿标准,保障财产权益

时间:2023-06-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3年6月,国务院还专门颁布《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条例》第五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这样,国家对水库淹没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移民获得的补偿费用较以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不断提高的移民补偿标准,保障财产权益

在我国对水库移民的淹没损失补偿经历了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在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前,由于我国水库建设和移民安置一直受“重工程、轻移民”思想的影响,移民安置和淹没补偿也一直无法可依,无规可循,对移民的补偿也很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加强了对水库淹没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法规建设。1991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还专门颁布《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条例》第五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条例》第六条又规定:“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可以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1)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的,不得超过八倍;(2)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至一亩的,不得超过十二倍;(3)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十倍。”这样,国家对水库淹没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移民获得的补偿费用较以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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