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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置换:划拨与调剂方式的经济补偿

时间:2023-06-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58年,国务院修订并重新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补偿的标准改为2~4年的亩产量总值予以补偿。征用合作社土地,对社员生产没有影响的,不发给补偿费。在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时期,全国各地均掌握部分公有耕地和荒地、荒坡,农民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也相对较多,当时,主要是通过划拨土地或调剂土地,以土地置换土地的方式进行经济补偿和安置移民。

土地置换:划拨与调剂方式的经济补偿

1950~1958年,国家经济基础薄弱,百废待兴,根据工厂、矿山、交通、城市建设及大规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需要,政务院于1953年12月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征地的法规,对移民征地补偿的原则是:应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保证国家所必需的土地,又应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凡有荒地、空地可利用的,应尽量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对土地被征用者一时无法安置的,则应待安置妥善后再建设或另行择地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土地是国家所有和个人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当时征用土地指的是国家征用农村和城市属私人所有的土地,按照“尽一切努力保证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依据淹没损失计算补偿投资”。主要是补偿个人和集体的房屋、土地。征地的补偿标准为:一般以土地的最近3~5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1958年,国务院修订并重新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补偿的标准改为2~4年的亩产量总值予以补偿。在合作化时期,农村土地由原来的农民私有变为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土地所有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当时,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都发给合作社统一使用,只有属于私人的补偿费才发给个人。征用合作社土地,对社员生产没有影响的,不发给补偿费。征地后的劳动力主要由当地政府和农业合作社安置。在当时,由于人地矛盾并不突出,虽然补偿的标准不高,一般不会给农村移民的安置造成困难。即使是水利水电工程,由于当时水库淹没的实物指标比较简单,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水库淹没补偿费只占整个工程投资比例很少一部分。据调查,当时在综合利用工程中水库费仅占整个工程投资的5.4%,其中,堆石坝工程水库费占9.3%,土坝水库费占8.5%。这个时期,修建了白沙、薄山、南湾、佛子岭、梅山、响洪甸、磨子潭、狮子滩、黄坛口、上犹江、古田一级等20多座大中型水库或水电站,移民总数约30多万人。在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时期,全国各地均掌握部分公有耕地和荒地、荒坡,农民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也相对较多,当时,主要是通过划拨土地或调剂土地,以土地置换土地的方式进行经济补偿和安置移民。这个时期修建的水库,对移民的经济补偿很少,人平经济补偿只有100~300元左右。这个时期的移民多数是以土地置换土地的方式安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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