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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界定公共利益范畴

时间:2023-06-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动用国家征地权征地的目的已不局限于为“公共利益”服务,而扩大为单位,企业和个人利益服务,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都可以申请国家动用征地权来满足其用地的需要。单位、企业甚至个人都能够在“公共利益”旗号的保护下,强行得到所需的土地,“公共利益”已经失去了其本身的内涵。

急需界定公共利益范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由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和国家在何种情况下行使征地权缺乏明确的界定,同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导致各级政府动用国家征地权来满足各类建设用地的需要。动用国家征地权征地的目的已不局限于为“公共利益”服务,而扩大为单位,企业和个人利益服务,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都可以申请国家动用征地权来满足其用地的需要。根据2000~2001年度全国16个省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统计分析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为总征地面积的53%,以营利为目的的工商业、房地产等城市经营性用地占22%,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公用设施等城市公益性用地占12%,道路、学校、企业等乡镇村建设用地占13%,甚至,有些省的部分高效农业项目、设施农业项目也是通过征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企业甚至个人都能够在“公共利益”旗号的保护下,强行得到所需的土地,“公共利益”已经失去了其本身的内涵。(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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