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件淬火后应及时回火。做好准备工作是正确实施回火工艺,确保质量的重要环节。
1)准备好回火的工艺文件,回火工艺文件应齐全。操作者在处理前必须详细了解工件处理技术要求。
2)淬火后工件表面的残盐、油垢、氧化皮等应清理干净后,方可施以回火。
3)工件淬火后应及时检查硬度。淬火后的工件硬度原则上必须达到图样要求的硬度范围中限以上方可进行回火。
4)淬火后的工件,经检查后发现有裂纹、严重影响最终质量的氧化烧损、磕碰、划伤等应划入废品范围,不得进行回火。
5)回火加热设备多采用空气电阻炉、保护气氛炉(箱式或井式)、硝盐炉、油浴炉等。在大批量生产时还采用连续式回火炉等。也有选用其他类型设备的。
6)使用燃料炉时,燃料炉的火焰应保证不得与工件直接接触。
7)使用硝盐浴时,硝盐浴不得对工件产生腐蚀及其他有害影响。
8)使用保护气氛回火炉时,为保证生产安全,通入炉内的气氛,绝不可存在爆炸危险。建议使用纯氮和H2+CO在3%(体积分数)以下的放热式气氛,使用的氮、氩、氢等,其质量应符合JB/T 7530—2007的要求。
9)保护气氛炉的炉气成分应能根据热处理工艺要求进行调节和控制。气氛介质原料应符合相关的规定。(www.xing528.com)
10)使用真空回火炉时,设备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22561—2008的规定。设备应带有气体循环和快冷装置。例如采用快冷充氮及氮气强烈循环系统。
11)使用连续作业回火炉时,应能对输送速度进行调节。
12)回火加热炉的有效加热区的温度偏差值应满足GB/T 16924—2008表7的规定。对于1、2类工件,允许温度偏差为±10℃;3、4、5类工件,允许温度偏差为±15℃。应定期按GB/T 9452—2003的规定对回火炉的有效加热区进行测定。
13)为保证处理质量,回火加热设备应配有合格的测温仪表、温控装置以及跟踪处理温度与时间关系的记录装置等。使用前应检查其工作的可靠性。
14)使用校正合格的热电偶和温度测定仪表及控制系统。温度指示综合误差为:当设定炉温低于400℃时,不应超过±4℃;当设定炉温高于400℃时,不应超过设定温度的±1%。
15)考虑好工件装、出炉方法。按工艺要求或工件的形状、重量选择好合适的工夹具(夹具、料筐、料盘、挂架、吊具等)。工夹具应保证能充分利用炉子有效加热空间,并应使工件加热迅速、均匀。
16)工夹具应完好、牢固可靠。在保证使用的前提下,尽可能轻巧。使用前应认真检查是否完好,以确保安全使用。
17)在硝盐炉中使用的工夹具,使用前应进行烘干。切忌炭、油、氰盐等混入硝盐浴中,硝盐炉使用温度不得超过580℃。
18)真空炉使用的工夹具,使用前应清洗干净,并烘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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