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二时与百刻之数并不成整数倍的关系,两者的配合较为困难。但在实用上,自汉代到南北朝将每刻分为十分,隋唐以来,十二时制与百刻制二者配合运用日益明显,故每刻细分之数,必为十二之倍数。到清初时宪历施行后,遂改百刻为九十六刻,每时辰即得八刻。表2-5 分时初、时正之一时辰各刻数与现行二十四小时制对应关系
十二时与百刻之数并不成整数倍的关系,两者的配合较为困难。因此,自东汉以来,历代都有提出改革漏刻制的意见,改百刻为十二倍数之数,如九十六、一百零八、一百二十,有实践施行者如表2-3所示,然时间都不长。
漏刻制度中亦将每刻细分较小的刻度,虽然在历法的计算中,由于各历法所用的数据不同,因此,不同的历法有不同的分法。但在实用上,自汉代到南北朝将每刻分为十分,隋唐以来,十二时制与百刻制二者配合运用日益明显,故每刻细分之数,必为十二之倍数。有每刻为二十四分或六十分,其中大都采用一刻为六十分,又因隋唐漏刻发展上已使用多级补偿式浮箭漏,精度上也得到进一步改善,提供了一刻为六十分的客观条件。两者配合之法即为:“昼夜百刻,每刻为六小刻,每六小刻又十分之故,昼夜六千分,每大刻六十分也。其散于十二辰,每一辰八大刻,二小刻,共得五百分也。此是古法。”(黄晖,1990)
到了北宋中期,一时辰又划分为时初、时正两个时段,则每小时得四大刻又一小刻,即“每时初行一刻至四刻六分之一为时正,终八刻六分之二则交次时”。(脱脱 等,1983)1746-1747表2-4和表2-5分别为一时辰各刻数与现行二十四小时制的对应关系。到清初时宪历施行后,遂改百刻为九十六刻,每时辰即得八刻。
表2-4 不分时初、时正之一时辰各刻数与现行二十四小时制对应关系(www.xing528.com)
一大刻=六十(古)分=14.4分;一(古)分=14.4秒。
表2-5 分时初、时正之一时辰各刻数与现行二十四小时制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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