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①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②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
③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
④核查应考焊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
⑤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签字确认。
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技术管理人员和省、地(市)两级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成。
2)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①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
a.至少应有1名从事焊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人员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具有2名(或以上)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或焊接技师。
b.至少应有Ⅱ级(或以上)资格射线无损检测(RT)人员1名,当承担堆焊项目考试时,至少应有Ⅱ级(或以上)资格的表面无损检测人员1名。
c.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场地应满足焊工考试要求,考试工位不少于10个,其中至少应包括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埋弧焊三种焊接方法。
d.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透照设备、试验设备和测量工具等应与承担考试范围相适应。
e.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焊工考试和管理焊工焊接档案的能力,一般应具有管理不少于100名焊工的能力。
f.具有适用于不同焊接方法、不同材料种类的基本知识考试题库;有满足焊工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
g.具有焊工考试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
②焊工考委会的主要职责:
a.制定焊工考试计划。
b.审查焊工资格。(www.xing528.com)
c.确定考试内容。
d.检查考试用试板(管)、焊材、设备及仪表。
e.组织焊工进行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负责考场纪律。
f.负责考试试件和试样的检测,并评定考试成绩。
g.办理焊工合格证延期和注销手续。
h.发放焊工钢印。
i.建立、管理焊工焊接档案。
j.评定或确认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
焊工考委会应在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基础上编制焊工考试焊接工艺规程。焊工考委会在考试10日前将焊工考试项目、时间和地点通知焊工和焊工考试监管会。
3)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所承担的考试项目范围(包括焊接方法和材料种类),须经所在地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承担以下范围焊工考试的焊工考委会,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①长输管道。
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焊工考试。
③铝、铜、钛、镍及其合金。
④电渣焊、摩擦焊以及耐蚀堆焊。
焊工考委会只能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焊工考试工作,批准机构每3年应对焊工考委会进行一次审核。
4)焊接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工,可以向本地的或具备跨省考试资格的焊工考委会提出申请,经考试委员会同意后可参加考试,申请考试焊工应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身体健康,能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独立承担焊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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