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职业性危害因素,为作业人员购置、配备、发放具有相应防护功能的个体防护装备,且装备本身不应导致任何其他额外的风险。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选用原则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为选用劳动防护用品提供了依据。正确选用优质的防护用品是保证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前提,选用的基本原则是:
(1)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
(2)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或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www.xing528.com)
(3)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2.个体防护装备基本要求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为个体防护装备做出了基本要求的规定。
作业过程中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时,作业人员应佩戴个体防护装备。生产经营单位购置、配备、发放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不得随意降低个体防护装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并取得市场准入资质。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职业性危害因素,为作业人员购置、配备、发放具有相应防护功能的个体防护装备,且装备本身不应导致任何其他额外的风险。为作业人员购置、配备、发放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除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外,应兼顾舒适、方便和美观。需要同时配备多种防护装备时,应考虑使用的兼容性和功能替代性,避免防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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