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管理
1.生产安全事故概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等级分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一次造成10~29人死亡;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5 000万~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一次造成3~9人死亡;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 000万~5 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一次造成1~2人死亡;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00万~1 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上述四个等级的同时,也规定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符合实际情况。
3.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章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做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
同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d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章对事故调查做出了详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事故调查工作要求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同时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2)事故调查负责部门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d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3)事故调查组组成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同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4)事故调查组职责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组工作要求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www.xing528.com)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d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d。
(二)事故隐患排查
事故隐患是安全生产各种矛盾问题的集中体现,是事故滋生的土壤,是事故的前兆,事故是事故隐患的必然结果,事故隐患不除,事故难绝。
1.事故隐患定义
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分级
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1)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在3d内排除,或者无须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产停业即可排除的隐患,为三级事故隐患。
(2)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4d以上且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4~6d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
(3)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要7d以上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或者因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且生产经营单位自身无法排除的隐患,为一级事故隐患。
3.事故隐患排查方式
1)日常排查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岗位职责,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防(监)控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危险状态,以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劳动纪律、实施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2)定期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范的建立落实情况。
(2)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3)设施、设备、装置、工具的状况和日常维护、检验、检测情况。
(4)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5)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6)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身体、精神状况。
(7)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情况。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文件编制要求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文件是评价、改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事故隐患排查文件一般分为五个类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及其他文件(表单等)。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是生产经营企业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主体的必备文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核心是明确隐患治理的指导思想、目的和要求,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运行机制。生产经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
(1)隐患排查责任制度,落实“责任主体”,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转变观念,明确责任。
(2)隐患排查制度,规定隐患排查的要求和范围,从制度上规范隐患排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3)隐患报告制度,分清隐患大小、责任主体,报告层次及时间、内容。
(4)隐患治理实施制度,做到四个落实,责任、措施、经费、时间。
(5)隐患排查奖惩制度,表彰先进,惩治违规。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安全生产“隐患整治”的工作部署,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文件要求,结合生产经营企业的实际而制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主要内容有:指导思想,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工作要求(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部门职责、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等),工作步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动员部署阶段、组织实施阶段、验收总结阶段),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及附表。
3)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
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文件。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表的编制依据是各个行业部门在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时所使用的安全检查表。
4)事故隐患排查报告
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阶段性总结文件。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及配套表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