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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发布2014年第13号公告

更新时间:2025-01-08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2014年5月7日,国家安监总局颁布2014年第13号公告,公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已经2014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可接受风险标准》中明确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设定的缓冲距离作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2014年5月7日,国家安监总局颁布2014年第13号公告,公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可接受风险标准》)已经2014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一)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石化、化工产业布局与工业化、城镇化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区、居民区与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带来的安全风险有不断加剧趋势。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国际上通常采用可接受风险标准来控制危险源与防护目标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保防护目标增加的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目前,我国相关法规、标准中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防护距离的概念主要有消防部门牵头组织制定的防火间距和卫生部门牵头组织制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但由于制定的目的不同,实践发现在预防重特大事故时有一定的局限性。如:防火间距主要是针对非爆炸性的火灾事故,以火灾预防和火灾初期扑救为目的来设定,不考虑危险物质泄漏后的毒性危害。其主要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规定的石化企业与居民区等的防火间距一般不超过120m。卫生防护距离是从保障公众健康的角度设定的,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从车间或生产、储存单元的边界扩散至居住区范围内(对其他公共设施或民用建筑无要求),达到限制浓度的最小距离。其主要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8195—2011)规定的石化企业与居民区等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超过1 200m。

《可接受风险标准》中明确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以下简称危化装置)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设定的缓冲距离作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同时,针对重点监管、爆炸品和非重点监管三类危化装置分别研究提出定量风险评价法、后果计算法和危险指数法三种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用于危险化学品新建企业选址、高风险企业搬迁和化工园区规划布局时,更为科学、合理。

(二)主要内容

1.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

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见表2-1。(www.xing528.com)

表2-1 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

2.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

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如图2-1所示。

图2-1 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

3.给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推荐方法

推荐方法有:事故后果计算法、定量风险评价法、危险指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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