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目的
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二)特种设备涵盖的范围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三)特种设备使用的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www.xing528.com)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并定期自行检查。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8)电梯的日常维护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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