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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劳动保护规定

时间:2023-06-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于2002年5月12日施行。

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劳动保护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同时该条例规定,禁止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于2002年5月12日施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1.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

(3)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以上要求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信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用人单位应当对这些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信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

同时,要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将由相关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

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www.xing528.com)

3.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而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法律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劳动者还应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从业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用品,发现职业中毒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

作业场所出现使用有毒物品产生的危险时,劳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将危险加以消除或者减少到最低程度。

4.罚则与附则

涉及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的有关事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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