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面解读与应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面解读与应对措施

时间:2023-06-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用人单位应该设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制定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以及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应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防治职业病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⑥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面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立法目的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内容

1.职业病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2.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1)义务

企业在建立时,企业管理者就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

(1)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义务。具体要求有: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有相适应的防护设施;配有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生产中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要求。

(2)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和防护知识的义务。即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岗位调换时,应该予以载明或告知。

(3)接受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三同时”审查的义务。即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必须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审查。其中,尤其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防护设施设备的设计和防护效果,要进行严格审查。

(4)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义务。是指新、改、扩建项目,或已经投产使用的项目,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都应该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同时包括国内首次使用或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时,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报批,然后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品的毒性鉴定材料及有关资料。

(5)向用人单位告知的义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含产品特性、主要成分、有害因素、危害后果、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措施的中文说明书及警示标识。

(6)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管理义务。即用人单位应该设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制定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以及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义务。

(7)公告告知义务。应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防治职业病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8)提示安全卫生警示的义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应该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尤其在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线同位素运输、储存时。

(9)提供报警和救护用品的义务。指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场所,应当配置报警装置、救护用品、冲洗设备和撤离通道等。

(10)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与检测、评价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1)定期检修防护设备设施及个人用品义务。指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须经常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必要时应该更换。

(12)组织岗位培训的义务。即应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知识、防护知识、法律知识培训的义务。为此,用人单位负责人应首先接受培训。

(13)紧急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作为”义务。在发生紧急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遭受和可能遭受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健康体检和医学观察,并支付所需费用。

(14)组织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义务。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检查的结果应当如实告知本人,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www.xing528.com)

(15)用人单位在发现职业病人或可疑职业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该向劳动部门报告。

(16)对于可疑职业病人应当及时安排进行诊断,在此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均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1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职业病人职业病待遇,并安排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诊疗、康复费用,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按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规定执行。

(18)对于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并妥善安排。

(19)对于职业病人依法予以民事赔偿的义务。

(20)若最后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的职业病是前一用人单位所致,则其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等由前一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义务。

(21)若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妥善安排职业病病人。

(22)其他禁止性义务:

①不得将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嫁给没有防护条件的企业;反之,没有防护条件的企业也不得接收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②与健康体检相关的禁止性义务。未经上岗前体检者,不得安排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的作业;未进行离岗前体检的,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③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或未如实告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该作业,此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④为保护特殊人群健康的禁止性义务。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⑤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不得为劳动者提供不合格防护用品。

⑥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⑦不得隐瞒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及材料,若存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并如实告知劳动者。

⑧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此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23)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工伤社会保险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总则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在发生职业病时,能够获得诊疗、康复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24)接受职业卫生监督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第五章第六十七条专门规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25)接受工会群众组织监督的义务。工会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具有特殊作用,因此在《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由于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群众,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接受群众性监督。

2)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