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转移方式
从法理上说,当前资产转移有3种方式:更新、转让、参与。
(1)更新(Renovation)。更新是发起人与债务人首先解除债务合约,再由SPV与债务人之间按原合约条款签订一份新合约来替换原来的债务合约,从而把发起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换为SPV与资产负债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更新这种方式由于要缴印花税等,因此交易成本高。
(2)转让(Assignment)。转让是指发起人无须更改、终止原有合同,只需通过一定的法律手续,直接把基础资产转让给SPV,即交易不涉及原债务人。转让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把通知债务人或把债务人的承诺作为转让的必要条件。即若没有资产转让的书面通知,资产债务人就享有终止债务支付的法定权利。二是不通知债务人,即默认方式。在美国和日本,不管有无通知,转让方式都被视为证券化的一种形态。而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债权转让采取转让通知原则。相比较而言,转让是一种手续简单、成本节约的转移方式。
(3)参与(Participation)。在该种方式下,SPV与资产债务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发起人和原始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继续有效。资产不必从发起人转移到SPV。SPV先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担保证券,然后将筹集到的资金转贷给发起人,其转贷金额等于资产组合价值。投资者给予SPV的贷款和SPV给予发起人的贷款都附有追索权。
2.资产转移的定性
当前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典型模式有美国模式 (表外业务模式)和德国模式(表内业务模式)。表外业务模式的实质是基础资产被发起人真实出售,表内业务模式的实质是发起人以基础资产及其现金流为担保进行融资,即担保融资。到底采用真实出售还是担保融资,这取决于发起人的偏好、证券化市场所在国家的法律、会计和税收制度等。但是只有基础资产的转移被定性为真实出售时,SPV才能起到防火墙的作用。
由于美国的资产证券化是世界上其他大多数国家的典范,因此以美国的法律、会计准则为例,介绍资产转移的定性。在美国,一般认为只有同时具备了下列条件,资产转移方可被定性为真实出售。
(1)资产转移的形式和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为真实出售。
(2)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移转于SPV。
(3)资产的移转是不可撤销的。(www.xing528.com)
(4)资产转移的价格必须合理。
(5)其他条件,如发起人的债权人和其他关系人是否收到资产出让通知;发起人是否保留了与资产有关的法律文件,SPV是否有权审查这些文件等。
美国是一个轻形式重实质的国家,在资产转移定性中,无论采取何种资产转移方式,资产的出售均要由有关法院确定其是否为 “真实出售”,以防止资产证券化交易下涉及的发起人违约、破产风险。一般来讲,法院裁定“真实出售”时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法律要点:
(1)当事人真实意思符合证券化目的。
(2)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已进行资产的表外处理,发起人不享有赎回或回购证券化资产的权利,同时也不享有对证券化资产的控制权,并且不拥有证券化资产剩余收入的索取权。
(3)出售的资产一般不得附加追索权。
(4)SPV能够随意处置证券化资产。
(5)资产出售中不过分关注贷款利率。
(6)出售的资产已经“资产分离处理”,即已通过信用提高方式将出售的资产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分离。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转移将有可能被视为担保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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