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杆租赁项目融资模式中资产出租人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项目加速折旧和利息支出的税务扣减,因此融资结构设计时不仅需要以项目自身经济强度特别是现金流量状况作为主要参考依据,而且也需要将项目的税务结构作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考虑。也就是说,杠杆租赁项目融资模式通常比其他项目融资模式结构要复杂些。一般而言,杠杆租赁融资模式至少涉及4个当事人:资产出租人、贷款人、资产承租人和杠杆租赁经理人。
1.资产出租人
资产出租人通常是由专业租赁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股本参加者(至少有两个)组成的合伙制结构。合伙制结构为杠杆租赁结构提供股本资金,安排债务融资,享受项目结构中的税务好处,出租项目资产收取租赁费,在支付到期债务、税收和其他管理费用后取得相应的股本投资收益。
2.贷款人
贷款人即债务参加者,为普通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对股本参加者无追索权的形式向融资项目提供60%~80%的建设和开发资金,在债务偿还前享有优先取得租赁费的权利。(www.xing528.com)
3.资产承租人
资产承租人是项目的主办人和真正的投资者,拥有项目的使用权。由于在杠杆租赁项目的建设期和生产前期,资产出租人可以吸收项目的税务亏损,并将部分扣税好处转让给承租人,所以与其他融资模式相比,项目投资者可以获得较低的融资成本。由于杠杆租赁结构的复杂性,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组织起来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的项目融资。因此,项目资产承租人本身的资信状况是一个关键的评判指标。
4.杠杆租赁经理人
杠杆租赁经理人相当于融资顾问的角色,主要由投资银行担任,其任务是设计杠杆租赁融资结构,并与各方谈判组织融资结构中的股本参加者和债务参加者,安排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若融资安排成功,杠杆租赁经理人就代表股本参加者监督管理杠杆租赁项目的日常运行及项目资产承租人的现金流量,并收取管理费作为报酬。
杠杆租赁项目融资结构中4个参与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见表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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