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是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角度分别处理的,而且不同国家对于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下面将对比分析我国与美国关于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的区别。
我国与美国融资会计处理的基本思路是将此类租赁资本化,但两个国家的具体处理方法却大不相同。我国将租赁资产资本化的处理列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即折旧业务在承租人一方。具体而言,租赁资产使用权当作资产入账,并比照自有应折旧资产计提折旧,同时将所承担的不可撤消的偿付租金义务列为负债。而美国 《第1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租赁》(FAS13)将资产资本化的处理列入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租赁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两个国家也有差异。我国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赁资产入账金额,将最低付款额作为负债的入账金额,并将两者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当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等于30%时,租赁资产和负债入账金额皆为租赁最低付款额。美国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的小值,负债入账价值为租赁最低付款额的现值。
显然,租赁最低付款额现值的大小取决于折现率的选择。一般会计准则中都规定了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如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应首选租赁内含利率,美国则要求将现行借款利率作为首选的折现率,而我国规定,若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首选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否则应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或同期银行借款利率。(www.xing528.com)
关于租赁资产的折旧年限问题,两国的规定基本相同,即为:若不能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则取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中的较短者;若能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则取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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