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债务保证来源的不同,项目融资担保可分为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也称为人的担保)两大类。
(一) 物权担保
项目融资的物权担保是指项目公司或第三方以自身资产为履行贷款债务偿还义务而向贷款银行提供的担保。通过提供物权担保可以约束项目参与各方认真履行合同,保证项目顺利建成和运营。
物权担保的典型形式有抵押、质权和留置3种。这3种典型形式的担保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内涵是不同的,甚至在同一法系中不同国家中的内涵也是不同的。本书并不打算对此区别进行具体介绍,而是依据以下标准对物权担保进行分类。
(1)按担保标的物的性质划分,物权担保可分为动产担保和不动产担保。
(2)按担保方式划分,物权担保可分为固定担保和浮动担保。
(二) 信用担保
项目融资中的信用担保是指担保人以法律协议方式向债权人作出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信用担保通常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1.根据担保人在担保中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形式划分
根据担保人在担保中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形式不同,信用担保可划分为4种基本类型:直接担保、间接担保、或有担保和意向性担保。
(1)直接担保(Direct Guarantee)。直接担保是指担保人以直接的财务担保形式为项目提供的一种财务支持,以保证项目公司(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或根据担保金额加以限制,或根据担保的有效时间加以限制。项目融资中常见的直接担保为完工担保和资金缺额担保。
(2)间接担保(Indirect Guarantee)。间接担保是指担保人不以直接的财务担保形式为项目提供的一种财务支持。间接担保多以商业合同和政府特许权协议形式出现。对于贷款银行来讲,这种类型担保同样构成了一种确定性的无条件的财务责任。项目融资常见的间接担保为类似于“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或 “提货与付款”的销售/购买协议。
(3)或有担保(Contingent Guarantee)。或有担保是担保人针对一些由于项目投资者不可抗拒或不可预测因素所造成的项目风险损失所提供的担保。按风险性质的不同,项目融资中或有担保可分为以下3种:(www.xing528.com)
1)第一种或有担保主要针对项目开发建设和生产阶段的自然不可抗力风险,如地震、火灾等,通常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担保。
2)第二种或有担保主要针对项目政治风险,一些多边担保机构可能提供这方面的保险或担保。
3)第三种或有担保主要针对与项目融资结构特性有关的一些项目环境风险,这些环境风险一旦发生,对项目的经济强度将有严重的影响。如以税务结构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杠杆租赁融资模式,如果政府对税收政策做出任何不利于杠杆租赁结构的调整,都会减少贷款银行的利益甚至影响项目融资结构的调整。又如项目融资安排若是以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某种特许优惠 (以优惠价格提供原材料、额外划拨土地使用权等)而建立起来的,一旦政府优惠政策发生改变,则必然导致项目经济强度的减弱。这种或有担保通常要求项目投资者提供。
(4)意向性担保(Implied Guarantee)。严格来说,意向性担保并不是一种真正的担保,因为这种担保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仅表现为担保人有可能对项目提供一定支持的意愿。意向性担保不需要在担保人的公司财务报告中显示出来,因此受到担保人的偏爱,在项目融资中应用较为普遍。
实践中,意向性担保的主要形式有安慰信和交叉担保。
1)安慰信(Letter of Comfort),亦称为支持信。项目融资中,安慰信一般由项目投资者或项目所在国政府写给贷款银行,表示其对项目公司以及项目融资的支持,以此作为对项目融资财务担保的替代。安慰信中对贷款银行表示的支持一般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经营上的支持。如项目投资者承诺不减持其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以及在项目公司名字中保留母公司的名称,东道国政府提供的不重复建设类似设施的保证等。二是不剥夺项目资产。如东道国政府保证不会没收项目资产或将项目国有化,或保证项目公司的国民待遇等。三是提供资金支持。如项目投资者保证在项目公司遇到财务困难时提供资金支持等。
2)交叉担保(Cross Guarantee)。前面提到的在非法人式契约型合资结构中项目投资者之间的“交叉担保”责任,对贷款银行来说,就构成为项目融资中意向性担保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因为强有力的项目投资者为资金实力不强的项目公司提供担保,将有利于项目的正常运行,有利于保证项目资产的价值不会丧失。当然,贷款银行若进一步要求合作协议中“交叉担保”条款做出这样的规定,即在资信较弱的投资者出现违约的情形下,要求具有资信等级较高的投资者将违约者的股份收购,从而利用合作各方之间的牵制作用形成一种非直接的项目担保。
2.根据担保合同的性质划分
根据担保合同的性质不同,信用担保又可分为从属性担保和独立担保。
(1)从属性担保(Subordinated Guarantee)。从属性担保是指担保人承担第二位的债务清偿责任,即只有在被担保人(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 (担保受益人)所承担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才承担其被担保人的合同义务。显然,这种担保合同从属于确立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关系的主合同。
(2)独立担保(Independent Guarantee)。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承担第一位的债务清偿责任,即不管债务人是否真正违约,只要担保受益人提出要求,担保人将立即无条件地支付给受益人规定数量的资金。显然,独立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债务合同的影响。现实中独立担保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以及其他形式的见索即付(On Demand)担保书。
独立担保于20世纪60年代出现,由于它的高效和运作简单,在国际融资担保中被广泛采用。在独立担保实践的推动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相关的国际惯例和条约相继产生,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有1992年国际商会公布的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5年联合国主持签署的 《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和1998年国际商会公布的《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规定的担保为从属性担保,这是一种传统的担保方式,担保受益人(债权人)必须首先证明主债务合同的债务人违约,担保人才履行担保义务。显然从属性担保在经济高效化的当今,是费时耗力、不合时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必要进行修改,以适应项目融资法律实务的需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