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中,提供项目担保的项目担保人主要有:项目投资者、与项目利益有关的第三方和商业担保人。
1.项目投资者
在项目融资中,项目投资者通常建立一个专门的项目公司来经营项目和安排融资,以避免自己承担项目的无限债务责任。但是,项目公司作为一个新建公司,无论是资金,还是信誉等方面都不足以支持融资,因此贷款银行一般会要求来自于项目公司股东方,即投资者的担保作为债务保证。
项目投资者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时,希望这种担保尽量不要作为一种债务形式表现在他的资产负债表中,因为资产负债结构对于一个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和跨国公司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试想如果某一项目的债务并入公司资产负债表之后,造成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恶化,可能会导致一系列问题,包括影响公司信用、公司的筹资能力、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和财务风险等。因此,项目投资者希望所提供的担保能够披上一件“正常商业交易”的外衣,从而减少负债对其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披上“正常商业交易”外衣的担保通常以商业协议的形式出现。当然,提供何种形式的担保是不以项目投资者的意愿而决定的,还要取决于贷款银行的要求。在项目开发建设阶段,由于融资项目的风险很大,贷款银行通常要求项目投资者承担直接的财务责任,此时项目投资者提供的担保就要进入其资产负债表。
2.与项目利益有关的第三方
与项目利益有关的第三方是指除投资者之外的其他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这些机构由于能从项目中获得直接或间接利益,因此愿意为项目提供担保。总结起来,能够为项目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机构大致可分为3种类型。
(1)政府机构。政府机构作为担保人在项目融资中是极为普遍的。原因在于项目融资通常为大型工程项目,如石油化工工程、高速公路、港口工程和资源矿产工程等融通资金,而这些工程的建设有利于项目所在国的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经济环境,因此政府机构非常乐意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另一方面,在国际项目融资中,政府机构介入为项目提供担保,可以减少政治风险和经济政策风险,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再者,由于立法上的限制或出于政治上、财务上的考虑,有时政府机构很难直接参与项目投资,但为了促进项目开发,政府机构只能通过提供贷款(担保)或项目产品长期购买协议等形式来为项目提供担保。
(2)与项目开发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商业机构。这类商业机构提供项目担保的原因在于通过提供担保而换取自己的长期商业利益,如获取项目的建设合同、项目设备的供应和安装合同、获取长期稳定的项目产品供应或使用等。由此,与项目开发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商业机构具体表现为:(www.xing528.com)
1)工程承包公司。工程建设市场的激烈竞争,致使工程承包公司在很多情况下愿意以固定价格合同承包工程,这实质上为项目提供了完工担保,即工程承包公司承担了项目成本超支的风险。在某些情况下,工程承包公司为了获取承包合同,甚至还愿意为项目投资者提供一定的财务安排,如在BOT项目融资模式中,工程承包公司就为BOT项目提供了贷款或直接投资。
2)供应商,包括设备、能源原材料供应商。要得到项目未来稳定的现金流量,原材料、设备的供应和设备安装、运营质量的保障是必需的。“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贷款银行特别关注项目运营期原材料供应和设备运行稳定性或故障率问题,希望能得到适当的预先安排,即能得到供应商的某种保证。另一方面,有些供应商为了扩大自己产品的销路或供应商所在国为了扩大出口,愿意提供某种担保。常见形式有“供货或付款”合同、买方信贷等。
3)项目产品/设施的用户。项目建成之后,其产品/设施只有稳定的市场需求,才能保证项目未来用于偿还贷款的现金流量的稳定性。故需项目产品/设施的用户从保障市场的角度为项目融资提供一定的担保或财务支持。常见的形式为长期购买协议或预付款等。
(3)世界银行、地区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金融机构。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建设,对于一些重要项目,如基础设施项目等,世界银行等国际性金融机构愿意为融资项目提供贷款担保。由于国际性金融机构的特殊地位和信用,这些机构参与项目同样可以起到与政府机构类似的作用,如减少项目的政治、商业风险,增强商业银行对项目融资的信心。
3.商业担保人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专业担保公司等机构是项目融资的商业担保人。与前述两种担保人不一样的是,商业担保人以提供担保作为一种盈利手段,承担项目风险并收取担保服务费用,并通过分散化经营降低自己的风险。
商业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服务有两种类型:一是担保项目投资者在项目融资中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二是为防止项目意外事件发生而提供的保险服务。对于第一种类型的商业担保,项目融资中又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以银行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的方式担保一个资金不足或者资产不足的项目公司对其贷款所承担的义务;二是以备用信用证的方式担保某投资者对项目公司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担保在非法人式契约型合资结构中常见。因为在非法人式契约型合资协议中存在这样的条款,即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一旦项目中一方表示无力支付项目生产费用或资本开支时,其余各方需要承担该违约方应支付的费用,直至违约事件被改正或违约方资产被出售为止,这是所谓的 “交叉担保”条款。但是一般情况下项目各方都不希望看到这样情形的出现,并且清楚地知道,一旦一方由于市场等问题出现支付困难时,其他各方也面临同样的局面,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因此,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在非法人式契约型合资项目结构中,资本不足的公司往往被要求有国际性银行提供的备用信用证作为项目担保,一般来讲,备用信用证的额度为3~9个月的项目生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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