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的早期活动始于15世纪欧洲。从发展史上看,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可谓同出一辙,都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兴起应运而生。其原始形态是欧洲专事货币经营业务,偶尔也利用业务之便帮助商人们进行资金融通的金匠。即当时的金匠们为商人们提供汇票的承兑与各类证券的抵押贷款与转让,以及财务和经营的咨询等服务,该类业务多为实力雄厚、声名显赫的大家族所承揽。这些由商人兼营的金融机构在欧洲得名为商人银行。
进入18世纪,随着美洲大陆殖民地扩张和贸易的发展,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务崭露头角。美国的投资银行与欧洲投资银行不同之处在于他们是在美国证券业的兴起、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潮、股份公司制度建立的互动发展中壮大起来的。
美国的投资银行主要是由18、19世纪众多销售政府债券和贴现企业票据的商业银行演变而来。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前,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主要是通过发放短期贷款,支持地方商业发展。在美国内战期间及其以后,政府发行了大量政府债券,且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全国性的铁路、公路和能源等大项目开始出现,在政府信用扩张和工业大量筹资情况下,小的商业银行已无法满足需要,于是投资银行随之产生。美国投资银行迅速拓宽了业务领域,不仅从事承兑、持有汇票为贸易融资,而且紧跟美国经济发展占领了大批证券承销业务领域。在建设基础设施的高潮中,投资银行在筹资和融资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通过经营批发业务,安排证券发行、进行证券承销等,投资银行也获益匪浅,使其自身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而相比之下英国的商人银行显然已暮气沉沉。家族统治的没落加之英国经济的衰退,使得19世纪末投资银行的重心开始转移到美国,并在美国不断兴旺发展。
随着美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美国投资银行业的业务也从证券的发行和承销向企业兼并、并购领域拓展。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开始相互渗透,商业银行也开始涉足于证券的承保业务。20世纪20年代,由于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不分,商业银行见证券投资有利可图,盲目地将许多短期资金投于风险较大的证券市场上,助长了证券市场的投机风气,股票价格一涨再涨,助长了投机和盲目投资,最终导致了1929年10月28日被西方人称为 “黑色星期一”的股市大崩溃,拉开了整个世界30年代经济大危机的序幕,股市狂跌的浪潮如决堤的洪水冲击着金融业和世界经济。投资银行业由此陷入萧条的低谷。(www.xing528.com)
沉重的代价使各国政府清醒地认识到:商业银行直接介入证券交易是极其危险的。为消除银行体系的不稳定因素和恢复公众的信心,各国纷纷制定法律,开始规范投资银行,把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分开管理。例如美国1933年通过最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 Streagall Act)要求银行在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之间作出选择,商业银行只能进行存款、信贷业务,同时必须结清各自的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只能进行证券承销和证券经纪业务,同时必须中止它们的存放款业务。这就在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间设立了一条不可逾越的 “金融防火墙”。该法案及其后美国政府通过的《1933年证券法》和 《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美国政府对市场经纪人和投资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督奠定了法律基础,也标志着纯粹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诞生。
但自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领域的创新和金融管制的放开,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分离模式发生了变化,逐渐出现了混合发展的倾向,过去严格明确的分离体制已经被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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